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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料採購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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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電公司燃煤採購情形

110.08.13更新

一、燃煤需求現況與展望

台電公司目前每年燃煤用量約2,700萬公噸,109年燃煤機組發電量占台電公司總發電量約36%,為低成本之基載電源。

為因應未來台灣地區用電需求,並考量提升燃煤電廠效率,以減輕二氧化碳排放,台電公司興建新型高效率之超超臨界(Ultra-Super Critical,簡稱USC)燃煤機組取代老舊機組,隨著林口與大林電廠高效率機組陸續商轉,未來燃煤需求量將視再生能源及天然氣的供應而定,預估將介於2,100萬公噸至2,700萬公噸之間。

台電公司燃煤主要來自印尼及澳洲,其餘少部分則來自俄羅斯及哥倫比亞。

 

二、燃煤採購制度

台電公司為國營事業,燃煤採購作業均依「政府採購法」之相關規定,採公平、公開之國際標方式辦理,並以符合招標規範且抵台價格最低者為得標廠商。

為使台電公司燃煤採購策略之擬訂更為周延,成立「燃煤採購審議小組」,成員除涵蓋發電、採購、會計、法務等相關部門外,另聘請5位包括能源、經濟及法律等外界學者專家,對燃煤採購提出專業建議,俾在符合燃煤電廠運轉與環保需求之前提下,全力降低購煤成本。

 

三、燃煤採購程序

本公司為國營事業,燃煤採購均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有關長約與現貨之採購程序,分別敘述如下:

(一)長約採購

為確保長約供應廠商在簽約後均能穩定供應,以增進供應安全,台電公司對長約供應商及其供應煤源均訂有審查條件。台電公司每年均依據「政府採購法」規定以「選擇性招標」辦理,公開邀請全球有權售煤之礦主、生產者、其全屬之銷售廠商或其授權唯一之國際銷售廠商提交資格申請文件,經書面及實地審查並建立合格廠商名單後,後於辦理採購時再邀請所有列於合格廠商名單之廠商參與競標,合格廠商名單並予逐年檢討修正。

廠商參與標案之標書有效期為截止投標日起計1個月。每一契約之履約保證金為400,000美元,有效期為交貨期限最後一年之最後一日起計6個月。

長約採購標案主要內容如下:

  1. 廠商投標資格
    所有列於台電公司合格廠商名單之廠商。

  2. 年名目供應量
    每一契約年名目供應量為50萬公噸,均訂有+/-20%之買方數量彈性選擇權。

  3. 裝貨港交貨期
    每一年度內各船次在裝貨港之交貨期間係由台電公司與供應商雙方商議決定。因每航次裝卸貨所需天數有其不確定性,因此,業界均將在裝貨港之交貨期訂為一段期間。台電公司印尼煤及俄羅斯煤之交貨期為10天,澳洲煤交貨期則為14天。

  4. 年度價格(離岸價格,FOB Price)決定方式
    經規格標審查後,開啟所有合格投標廠商之價格標,以在底價以內之最低評比到岸價格(Evaluated CFR Price)作為決標依據。評比到岸價格之計算,包括投標廠商所報離岸(Free on Board, FOB)價格、載明於招標文件中各裝貨港預估海運費(Ocean Freight)及投標商提報燃煤保證品質等。

    (1) 第一年價格
    得標廠商所報FOB價格即為第一年之FOB價格。

    (2) 第二年起價格
    依契約條款規定,長約第二年起之年度價格應參酌亞太地區日澳年度長約價格逐年與供應商洽議。

除上述議價型價格機制外,為使定期契約計價方式多元化,並為分散價格風險,於105年開始本公司部分定期契約亦開始採用指數連動型(Index-Linked)價格機制。

(二)現貨採購

現貨採購是以公開招標方式辦理為原則。

投標商所報煤炭應完全來自單一煤礦,另應檢附該礦為合格礦之佐證文件如下:

  1. 過去5年內自該礦出口之一筆交貨紀錄,包括提單(數量不得少於32,000公噸)及品質公證報告,其中之品質項目(至少應包含熱值、總水份、硫份、灰份等四項)皆須符合台電公司之採購品質規範。

  2. 政府核發之該礦合法生產文件,以證明投標商交運之煤炭係產自合法之生產商。

投標商之標書有效期為截止投標日起計15日。押標金為每船次8萬美元,有效期為自截止投標日起計2個月。履約保證金為每船次32萬美元,有效期為招標文件所載各船次交貨期限之最後一日起計6個月。

每一批次現貨採購標案主要內容謹摘述如下:

  1. 廠商資格
    除前述長約適用之有權售煤之礦主、生產者、其全屬之銷售廠商或其授權唯一之國際銷售廠商外,國內、國外貿易商及代理商皆可參與投標。

  2. 採購數量
    台電公司每一批次現貨採購案係逐船次決標,而每一船次即為一個契約。每一批次採購不超過10船次為原則,實際採購船次數量則考量用煤需求、庫存狀況及國際煤市供需狀況後決定。每船次採購數量為80,000+/-10%公噸,其中+/-10%係依海運業界運作實務,為船長依船型大小、港口條件之裁量權。

  3. 裝貨港交貨期
    因每航次裝卸貨所需天數有其不確定性,因此,業界均將在裝貨港之交貨期訂為一段期間。台電公司現行印尼煤及俄羅斯煤於裝貨港之交貨期間為10天,而澳洲煤則訂為14天,並視電廠實際調配需要訂定,於招標時載明於招標文件中。

  4. 價格決定方式及交貨條件
    經規格標審查後,開啟所有合格投標廠商之價格標,以在底價以內之最低評比到岸價格(Evaluated CFR Price)作為決標依據。評比到岸價格之計算,包括投標廠商所報離岸(FOB)價格及海運費(Ocean Freight)及提報燃煤保證品質等。決標後台電公司有權選擇以FOB或CFR作為交貨條件。

 

四、燃煤採購策略

(一)確保供應安全
  1. 煤源分散措施
    為避免燃煤來源過度集中,台電公司針對煤源國與供應商訂有長約供應比例上限之規定,並逐年進行檢討。

  2. 長約為主、現貨為輔
    台電公司燃煤採購策略與亞太地區主要電力公司相同,以長約為主、現貨為輔,以確保燃煤供應安全。近年來台電公司長約採購量以占全年總採購量之70~80%為原則,其餘以現貨採購補充。

  3. 維持適量安全庫存
    燃煤發電為台電公司低成本之基載電力來源,一旦發生燃煤供應短缺,除將導致高昂之替代發電燃料成本外,甚至可能危及供電安全;另考量煤輪交貨期間非台電公司可完全掌握,再加上港口滯港,及航行天數之不確定性等,建立合適之燃煤庫存量有其必要性。

(二)滿足發電需求
  1. 滿載發電
    配合各機組設備與運轉狀況之不同,掌握煤質與機組特性 ,提供適用之優質燃煤。

  2. 符合環保要求
    適時檢討修訂燃煤採購品質規範,新增汞含量規範、降低灰份及硫份上限,使各燃煤電廠之營運能符合日趨嚴格之環保排放標準,善盡本公司之社會責任 。

  3. 飛灰去化
    (1) 煤炭經鍋爐燃燒發電後較輕的塵粒則會被煙氣攜帶至靜  電集塵設備 (ESP),藉由高壓直流電將其吸附於集塵板 上以達煙氣淨化功能,收集到的塵粒則為飛灰。
    (2) 飛灰可添加於混凝土,可避免龜裂,強化結構強度。也可與水泥直接混合使用,取代部分水泥,達到節能減碳的成效。

(三)落實環境友善
  1. 重視環保需求
    適時檢討修訂燃煤採購品質規範,新增汞含量規範、降低灰份及硫份上限,使各燃煤電廠之營運能符合日趨嚴格之環保排放標準,善盡本公司之社會責任

  2. 精進燃煤採購品質規範
    燃煤電廠為基載,為使機組能在符合環保法規下,穩定滿載運轉,配合各機組設備與運轉狀況之不同,新增高熱值、低灰份及低硫份規範,以提供適用之優質燃煤。

(四)降低採購成本
  1. 增加競爭
    (1)加強開拓新煤源
    (2)適時檢討採購品質規範及契約條款
    (3)掌握國際市場資訊,適時進場採購

  2. 因應市場供需情勢,機動調整長約與現貨採購比例
    台電公司每年之長約與現貨採購比例,係參考市場供需情勢逐年訂定。若市場供需情勢寬鬆,致現貨價格低於長約價格時,則機動調整年度長約採購比例,俾可增加採購價格較低廉之現貨煤,以抑低購煤成本。

  3. 靈活運用長約+/-20%之買方數量彈性選擇權
    台電公司每一長約年名目供應量均為50萬公噸,且訂有+/-20%之買方數量彈性選擇權。若現貨價格低於長約價格,則可減少長約提運量,增加現貨採購,以抑低購煤成本。

 

五、台電公司煤源特性及配煤方式

台電公司燃煤主要購自亞太地區主要出口國之印尼與澳洲,尚有少數燃煤購自俄羅斯及哥倫比亞。其中,澳洲煤、俄羅斯煤及哥倫比亞煤均屬於煙煤,其熱值較高;而印尼煤大多屬於亞煙煤,但具有極低灰份(平均約5%)的特性。

為尋求較低之汙染排放及較佳之運轉效率,經將高熱值煤搭配低灰煤按一定比例混拌燃用,可獲致最佳之運轉成果,台電公司目前已訂定高熱值煤與低灰煤之最適比例運轉模式,除可滿足政府各項環保排放標準外,亦可達成滿載運轉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