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申請單位所提出符合補(捐)助項目之活動時,應注意以下審核原則:
1. 受補(捐)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2. 活動中明示本公司為贊助單位。
3. 如以同ㄧ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捐)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以及向各機關申請補(捐)助之項目及金額。
4. 活動後檢具以下相關資料辦理核銷:
(1) 成果報告
(2) 實際支用經費明細表,除應詳列支出用途外,並應列明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及各機關實際補(捐)助金額。
(3) 本公司補助經費項目之金額明細表及各項支出憑證。如本公司為全額補(捐)助者,其支出憑證應附正本;如本公司為部分補(捐)助者,就本公司補(捐)助之金額檢附影本,惟需註明與正本相符並蓋章。
5. 補(捐)助活動案件結案時尚有結餘款,應按補(捐)助比例繳回。
6. 受補(捐)助經費產生之利息或其他衍生收入之處理,應符合相關規定。
7.受補(捐)助單位為地方政府及公立學校,應納入其預、決算辦理,請款時應檢附預決算證明。該受補(捐)助單位對於補(捐)助款之收支預算處理應依相關規定辦理,如無相關規定者,準用預算法規定納入預算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