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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電力公司

我有一棟空屋,從未接到貴公司繳費或催繳電費的通知單,於三年前已被停電,經洽貴公司服務中心辦理復電,承辦人員告知須委託合格電器承裝業以新設用電方式辦理,為什麼?

首頁 > 常見問答

112.05.23更新

依本公司奉經濟部核准施行之營業規章規定,既設戶經終止契約後之復電期限為二年,超過復電期限之原用電房屋需再用電時,須請按新設用電辦理申請手續並繳付線路設置費。對終止用電後三年內申請恢復用電,倘用電設備不變,得免委託承裝業申報竣工,至於終止契約後超過三年辦理新設用電者,為維護用電安全,則須請申請人委託合格承裝業檢修妥並申報內線竣工,經本公司檢驗合格後予以裝表供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