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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價表及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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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價調整近況(107年上半年電價調整說明)

背景說明

依據106年1月26日公告修正之電業法第49條第2項「公用售電業及輸配電業應依前項計算公式,擬訂電價及各種收費費率,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公告之;修正時亦同。」同條第4項亦明訂:「中央主管機關為辦理電價、收費費率及其他相關事項之審議及核定,得邀集政府機關、學者專家及相關民間團體召開審議會。」

電價調整過程

經濟部於107年3月16日召開107年上半年「電價費率審議會」,決議每度平均電價由2.5488元調漲為2.6253元,調整幅度3.00%,另為照顧民生及穩定物價,住宅(表燈非時間非營業)500度以下及小商家(表燈非時間營業)1,500度以下用電之電價不調整,各類電價調整幅度如下:
1.包燈電價(公用路燈為主):平均調幅3.00%。
2.表燈電價(住宅、小商店為主):平均調幅1.95%。
3.低壓電力電價(機關、超商、小型商場、中小型工廠用電為主):平均調幅3.30%。
4.高壓電力電價(契約容量100瓩以上之工廠、機關、百貨用電為主):平均調幅3.56%。
5.特高壓電力電價(契約容量1000瓩以上之工廠、捷運、鐵路、機場用電為主):平均調幅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