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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電力公司

核一廠除役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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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畫說明

台電公司各核能電廠之除役工作,係遵循政府能源政策及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依據「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施行細則」,核能電廠之除役應於取得主管機關核發之除役許可後25年內完成。另依「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核能電廠應於永久停止運轉後3年內,提出除役計畫。台電公司已於104年11月25日提出核一廠除役計畫,並於106年6月獲原子能委員會(簡稱原能會)核定。108年7月12日原能會核發核一廠除役許可,並於108年7月16日生效。108年7月16日,核一廠二部機進入除役。

依據除役計畫,核一廠除役主要分成4個階段,分別為除役過渡階段、除役拆廠階段、廠址最終狀態偵測階段及廠址復原階段,共計25年。

 

核一廠除役計畫擬定了嚴格的環境保護措施,並確實執行,以保護環境。並包含各項安全評估及緊急應變計畫,以確保工作人員及民眾的安全與健康。

 

除役計畫國際經驗

美國除役現況:
採取立即拆除及延遲拆廠約各佔一半(美國核管會規定60年完成除役)

 
 


採取立即拆除之電廠約停機後6~24年間完成
Yankee Rowe核能電廠除役前後廠址對照圖

 

英國除役現況:
在2005年成立核能設施除役專責機構(Nuclear Decommissioning Authority, NDA),負責英國民用核能設施之除役。
英國的30部除役機組有26部是早期使用石墨為緩和劑之Magnox型反應器,由於此種反應器之特殊性質,因此,反應器廠房均採取安全貯存之除役方式。

 

安全貯存期間約50-81年

 

相關資料

停機過渡階段前期技術規範

 

核能一廠除役計畫環境保護監督小組第10次會議開會(113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