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電公司各核能電廠之除役工作,係遵循政府能源政策規劃及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根據「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施行細則」規定:核能電廠除役須於取得主管機關核發之除役許可後25年內完成拆除作業,廠區土地並予再開發利用。除役主要分成四個階段,以一號機運轉執照到期次日起算,至二號機運轉執照到期次日後25年。
核能一廠兩部機組依「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規定,除役前3年需提報除役計畫、經核可後執行。目前係以核一廠運轉執照期限為依據,著手進行先期調查研究與作業規劃。104年11月25日核一廠除役計畫函送原能會審查。
本計畫將擬定嚴格之環境保護對策,並確實執行,以確保環境品質。本計畫將進行各項安全評估,擬定各項緊急應變計畫,並確實執行,以確保除役之作業安全及保障民眾健康。台電公司重視地方民意,未來將持續與地方維持良好溝通,居民意見及注重事項,都將納入考量。
美國除役現況:採取立即拆除及延遲拆廠約各佔一半(美國核管會規定60年完成除役)
採取立即拆除之電廠約停機後6~24年間完成Yankee Rowe核能電廠除役前後廠址對照圖
英國除役現況:在2005年成立核能設施除役專責機構(Nuclear Decommissioning Authority, NDA),負責英國民用核能設施之除役。英國的30部除役機組有26部是早期使用石墨為緩和劑之Magnox型反應器,由於此種反應器之特殊性質,因此,反應器廠房均採取安全貯存之除役方式。
安全貯存期間約50-8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