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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電與奇異公司之合約仲裁不影響核四封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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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日期:2015-12-11

有關美商奇異公司(GE)針對核四計畫之履約爭議提請仲裁,台電說明表示該仲裁僅針對合約付款內容,並不影響合約之執行及核四封存,相關說明如下:
一、 因台電與奇異公司間有關核四計畫之部份履約付款條件協商未果,奇異公司於今(104)年9月根據合約條款向國際商會仲裁院(ICC) 亞洲事務辦公室(香港)提出仲裁申請,台電於12月向ICC提交答辯文件,目前本案正由雙方所推舉之仲裁人共同推舉主任仲裁人中,台電將配合後續仲裁作業。
二、 本案仲裁內容主要有關合約之付款金額、時程等條件,並不影響合約工作項目之執行。且由於核四封存作業目前皆由台電依照報原能會核准之封存計畫執行,本仲裁案亦不影響核四封存。
三、 另有關部份媒體報導台電與美商石威公司之履約爭議,台電澄清奇異公司與石威公司在核四計畫中負責的工作範圍不同,媒體恐有誤解。奇異公司為核島區之設計及部份設備廠商,石威公司則是非核島區之設計及顧問廠商,台電與兩家公司之合約一案歸一案,互不相干,媒體報導所謂「台電因故與奇異解約,改由美商石威公司設計,但後來有因種種緣故跟石威解約,重新回頭跟奇異公司簽約…」與事實不符。

發言人:林德福專業總工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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