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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離岸風力發電區塊開發共同廊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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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奉准公告「離岸風力發電區塊開發共同廊道」

依據:經濟部112年11月9日經能字第11258024960號函

公告事項:公告經大部核定之「離岸風力發電區塊開發共同廊道」經緯度座標(詳附件),並置於本公司網站業務公告項下,供下載參閱。

註:
  1. 離岸風力區塊開發共同廊道公告,非屬本公司之權責,本公司謹依大部函示配合公告於本公司網站,供離岸風電業者海纜佈設上岸之參考,目前規劃之8處廊道,海纜佈設涉及下列議題,後續區塊開發業者應一併納入規劃考量,且須依相關法令辦理,並與相關利害關係人妥善協調溝通。
    1. 如涉及人工魚礁、保護礁禁漁區,須避開既有礁體並依所屬地方政府相關規定辦理。
    2. 如涉及鄰近漁港設施,應依「漁港法」第6條相關規定辦理。
    3. 如涉及保安林地,應依「森林法」第8條及「森林法施行細則」第8條相關規定辦理,以選擇對林木影響最小之方式為原則。
    4. 如涉及石虎重要棲息地,應依「苗栗縣石虎保育自治條例」第4條相關規定辦理,並規劃友善生態工法。
    5. 如涉及中華白海豚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軍事用海範圍、海堤區域範圍等,應依海洋委員會、國防部、經濟部水利署等相關主管機關規定辦理。
    6. 港風廊道上岸之線路穿越大肚溪口野生動物保護區。
  2. 業者海纜佈設如有範圍調整、區域重疊及跨越等事宜,宜由業者自行辦理及協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