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110年1月20日
依據中華民國106年8月2日經濟部經能字第 10604603580 號令修正發布之優惠電價收費辦法第2條第2項規定,略以:「公用售電業應於每年一月二十日前公告前一年度平均電價與平均供電成本及其計算方式與內容」辦理。
註:
1.每度售電成本即優惠電價收費辦法所稱平均供電成本。 2.本案售電成本以106年11月6日主管機關公告之公用售電業電價費率計算公式項目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