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05.19更新
住宅用電場所:概以表燈用電供應,惟選擇以時間電價計費者,選用時間電價計費後,一年內不得要求變更計費方式。
契約容量未滿100瓩者,以低壓電力用電供電。
契約容量在100瓩以上者,須以高壓電力用電供電(在11.4或22.8千伏地區,契約容量未滿500瓩者,得以三相四線220/380伏低壓電力用電供電)。
用電設備合計容量未滿100瓩者,得以表燈用電供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