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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公教人員保險法
於104年6月17日經總統公布修正第48條條文,
本公司投保公保人員自103年6月1日起適用公保養老年金給付相
關規定,於該日後依法退休並符合年資年齡相關規定者,可領
取養老年金(給付率1.3%),其中基本年金部分(給付率0.75%)由
公保準備金支應;超額年金部分(給付率0.55%)依據
公保法第20
條規定,本公司有負擔財務責任
(2)依國際會計準則第19號公報(IAS19)規定,公保超額年金係屬確
定給付計畫,應將費用歸屬於各服務期間,而非於給付時始予
認列。為確實提列應付成本,本公司委請專業顧問公司辦理精
算作業,依據投保公保之現職人員、103年6月1日以後退休人員,
以及投保保俸、年資、平均年齡等資料,
估算104年度開帳初期,
本公司應負擔前期服務成本約71.44億元。
公保年金前期服務成本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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