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年度燃料成本估算說明-附錄 - page 33

(四)長約的正負20%選擇權部分,以103年來看,只有印尼部
分採購現貨39%,澳洲供應商並未現貨採購,請台電說明
選擇權使用是否具有足夠彈性及可能承擔的風險。
1. 台電公司每一長約+/-20%的買方數量彈性選擇權的執行原則,以104年燃煤長約比例70%
為例,謹說明如下:
A. 若市場供應情形緊張,致現貨價格高於長約價格時,則長約均以上限提運,則供應量可
達84%(70%*(1+20%)),幾可涵蓋全年燃煤需求,僅需再採購16%之現貨,有效確保
燃煤供應安全;若市場供應情形寬鬆,使現貨價格低於長約價格時,則可減少長約提運
量,增加現貨採購,長約占比最多可降至56%(70%*(1-20%)),價格較低廉之現貨採購
比例則可大幅提升至44%,可進一步抑低購煤成本。
B. 由於每年冬季為東北亞國家如中國大陸、日本及韓國之用煤高峰,燃煤價格通常自11月
開始上揚。因此台電公司一般均在每年第三季及第四季初完成下一年度新簽長約及部份
現貨採購作業,並補足前述長約尚未涵蓋之16%,以確保燃煤供應無虞,於年度開始後
再如A點所述,依長約與現貨價格之高低執行買方數量彈性選擇權。
C. 綜上,台電公司透過靈活運用買方數量彈性選擇權,已有效確保供應安全及抑低購煤成
本。
2. 燃煤現貨契約均來自印尼煤,係因依據「政府採購法」規定,公開招標不得指定特定來源地,
故台電公司燃煤現貨採購均依據國際標方式辦理,並以最低到岸價格作為決標原則。由於印
尼距台較其他煤源國近,海運費較低,在價格上較其他煤源國來得有競爭性,因此103年台
電公司燃煤現貨皆來自印尼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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