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年度核燃料成本估算說明 - page 13
(一)核燃料成本之分攤原則
(1)核燃料置於反應器內產生能量時間長,
一批次置於爐心以3~4個週期為原則,
每次僅需更換1/3~1/4之燃料。因此,
在爐心內之核燃料,將包括3~4個不同
時期填入之核燃料。
(2)由於投入燃料成本產生能量時間超過1年。
因此,核燃料成本須以攤銷之方式逐年
攤提。
(3) 除了前述之前端循環相關成本之外,核
燃料成本自製成核燃料元件填入反應爐
起即須攤銷後端除役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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