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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國電價比一比

電價調整近況

114年下半年電價調整說明

背景說明

依據106年1月26日公告修正之電業法第49條第2項「公用售電業及輸配電業應依前項計算公式,擬訂電價及各種收費費率,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公告之;修正時亦同。」同條第4項亦明訂:「中央主管機關為辦理電價、收費費率及其他相關事項之審議及核定,得邀集政府機關、學者專家及相關民間團體召開審議會。」」

電價調整過程

經濟部於114年9月19日召開114年第2次「電價費率審議會」,審議會委員衡酌台電財務情形,電價仍須適度反映成本,在綜合考量關稅衝擊、民眾負擔能力及健全電價結構等因素,以影響最低的方式調整電價,本次平均電價調整0.71%。由於產業電價已足額反映成本,因此決議產業電價不調整,維持先前對於衰退產業減調或凍漲的照顧措施。民生電價部分,大多採用累進電價,前三段級距電價長期低於供電成本,為反映成本及節約用電,決議微調各級距單價,住宅700度以下每度調漲0.1元、701至1,000度每度調漲0.2元、1,001度以上每度調漲0.4元;小商家700度以下每度調漲0.1元、701度以上不調整,以減少物價波動,另搭配配套措施,農漁業、學校(幼兒園至大學)、社福團體及使用維生輔具的身障家庭,電價不調整,其漲幅部分由⽬的事業主管機關循年度預算程序編列⽀應,上述調整自114年10⽉1⽇開始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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