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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久任獎金:
核發久任獎金係依據「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表彰員工久任辦法」
辦理,經檢討業於98年底廢止生效。
按行政院核定廢止前項辦法之配套措施,久任獎金除按98年12月
31日年資辦理補償外,至105年底在職服務年資如屆滿20、25、
30年者,可結算久任獎金差額。
有關久任獎金補償費用,至105年底之後,將不再核發。
D.其他福利措施:
已於101年5月起取消員工用電優待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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