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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再生能源附加費之法源依據及立法理由
(一)附加電費機制法源依據:
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7條第5項規定:「電業及設置自用發電設
備達一定裝置容量以上者,
依第一項規定繳交基金之費用,或
向其他來源購入電能中已含繳交基金之費用,經報請中央主管
機關後,得附加於其售電價格上
。」
(二)附加電費機制之立法說明:
因電業及設置自用發電設備者繳交基金後增加之成本,需反映
至其銷售價格中,以確保業者之永續經營,且
由所有用電戶按
用電量分攤發展清潔電力之成本
,不僅符合使用者及污染付費
之精神,亦與國外作法一致,爰定
得將繳交基金費用增加之成
本反映至電價,但應於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以附加方式
列於售電價格上收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