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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國再生能源發展基金運作模式
項目
說明
法規依據
再生能源發
展基金之用
途(本條例
第7條第4項)
再生能源
電價補貼
再生能源
設備補貼
再生能源之
示範補助及推廣利用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再生能源發展之相關用
1.〈再生能源發展
條例〉第7條,
980708
2.「電業及自用發
電設備設置者繳交
再生能源發展基金
辦法」,990430
3. 繳交基金之費用
按立法院104年1月
20日三讀通過之電
價新公式,以規費
項目反映
再生能源發
展基金之收
取對象(本
條例第7條第
1項)
電業及設置自用發電設備達一定裝置容量以上
者(30萬瓩以上)每年按其不含再生能源發電
部分之總發電量,繳交一定金額充作基金。
非再生能源發電量:發電型態屬燃煤、燃油、
燃氣、核能與自用發電者
依規定繳交基金之費用,或向其他來源購入電
能中已含繳交基金之費用,
經報請中央主管機
關核定後,得附加於其售電價格上
繳交再生能
源發展基金
時間
除中央主管機關另行指定期限外,每年
2月、7
月底前
繳交前半年度之基金
「電業及自用發電
設備設置者繳交再
生能源發展基金辦
法」,990430
1042W303-01
1,2,3 5,6,7,8,9,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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