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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國再生能源發展基金運作模式
項目
說明
法規依據
再生能源發
展基金之用
途(本條例
第7條第4項)
再生能源
電價補貼
再生能源
設備補貼
再生能源之
示範補助及推廣利用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再生能源發展之相關用
途
1.〈再生能源發展
條例〉第7條,
980708
2.「電業及自用發
電設備設置者繳交
再生能源發展基金
辦法」,990430
3. 繳交基金之費用
按立法院104年1月
20日三讀通過之電
價新公式,以規費
項目反映
再生能源發
展基金之收
取對象(本
條例第7條第
1項)
電業及設置自用發電設備達一定裝置容量以上
者(30萬瓩以上)每年按其不含再生能源發電
部分之總發電量,繳交一定金額充作基金。
非再生能源發電量:發電型態屬燃煤、燃油、
燃氣、核能與自用發電者
依規定繳交基金之費用,或向其他來源購入電
能中已含繳交基金之費用,
經報請中央主管機
關核定後,得附加於其售電價格上
繳交再生能
源發展基金
時間
除中央主管機關另行指定期限外,每年
2月、7
月底前
繳交前半年度之基金
「電業及自用發電
設備設置者繳交再
生能源發展基金辦
法」,990430
1042W30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