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基金及綠電收入相關數據與說明 - page 4
項目
說明
法規依據
再生能源發展
基 金 之 用 途
(本條例第
7
條
第
4
項 )
再生能源
電價補貼
再生能源
設備補貼
再生能源之
示範補助及推廣利用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再生能源發展之相關用途
1.
〈再生能源發展條
例〉第
7
條,
980708
2.
「電業及自用發電
設備設置者繳交再生
能源發展基金辦法」,
990430
3.
繳交基金之費用按
立法院
104
年
1
月
20
日
三讀通過之電價新公
式,以規費項目反映
再生能源發展
基金之收取對
象(本條例第
7
條第
1
項)
電業及設置自用發電設備達一定裝置容量以上者(
30
萬
瓩以上)每年按其不含再生能源發電部分之總發電量,
繳交一定金額充作基金。
非再生能源發電量:發電型態屬燃煤、燃油、燃氣、核
能與自用發電者
依規定繳交基金之費用,或向其他來源購入電能中已含
繳交基金之費用,
經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得附加
於其售電價格上
繳交再生能源
發展基金時間
除中央主管機關另行指定期限外,每年
1
月、
7
月底前
繳
交前半年度之基金
「電業及自用發電設
備設置者繳交再生能
源發展基金辦法」,
990430
貳、我國再生能源發展基金運作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