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規章 第三章契約變更及終止 第三節停止供電及終止契約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得停止供電或限制用電: 一、依法令規定。 二、遭受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之事故。 三、設備故障或運轉發生事故。 四、電源供應不足。 五、檢修設備、工程施工或其他供電安全上之需要時。 前項第一款停止供電,本公司係依法令主管機關通知,會同到場配合執行,其餘各款除事前無法預知之事故者外,應預先以公告、新聞媒體發布或其他方式通知。 電業基於發、供電設備特性及運轉維護之限制,無法保證永不停電,用戶對用電不能中斷之用電場所或設備,應視個別需要自備適當之發電機或不停電電源裝置等,作為備用電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