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電業法第60條規定,「電價之訂定,應以電業收入,抵償其必需成本,並獲得合理之利潤。合理利潤,應以有效使用中之固定資產重置現值及營運資金為基準,並參酌當地通行利潤率計算之。」惟電價費率計算公式及投資報酬率歷經立法院民國49、58及69年審議後未再有變更。為配合時空環境變遷、本公司營運規模變化及金融市場現況等因素,並遵照立法院要求,研提「電價費率計算公式修訂擬議」提請審議,新電價費率計算公式業於104年1月20日經立法院審定通過。
經濟部於104年3月20日召開「審議台電公司104年上半年電價檢討會議」,本公司依據會議決議之每度平均電價為2.8852元/度,與基準電價3.1139元/度(即103年適用之電價表計收之每度平均電價)比較,平均調幅為-7.34%,並據以提報電價調整方案,奉經濟部核定後自104年4月1日起實施。
電價調整內容
本次電價調整主要反映燃料成本之減少,故採調降流動電費,各類用電調幅以儘量反映平均調幅為原則,以符合社會公平正義、節能減碳及使用者付費之精神,各類用電調整原則如下:
住宅及小商店用電以照顧民生與節能減碳為原則
(1)低段級距電價(住宅:120度以下、121~330度;小商店:330度以下):採降幅最高之作法,以照顧民生用戶,減輕電費負擔。
(2)中間級距電價(住宅:331~500度、501~700度、701~1000度;小商店:331~700度、701~1500度):為促進節約能源,電價降幅逐段降低。
(3)最高段級距電價(住宅:1001度以上;小商店:1501度以上):採不調整之作法,以促進高用電量用戶節約能源。
工商業用電以使用者付費與提升能源使用效率為原則
(1)中小企業適用之低壓電力電價採平均調幅,以減輕中小企業負擔。
(2)大用戶適用之高壓、特高壓電力電價,以促使合理用電、提升能源使用效率及符合使用者付費為原則。
加大尖離峰價差或價比以鼓勵抑低尖峰用電
考量尖、離峰用電價位結構之合理性,擴大尖離峰價比或價差,以鼓勵用戶抑低尖峰用電。
公用路燈電價回歸電業法第66條規定,應低於普通電價,但以不低於普通電燈電價之半為準。本次電價調整後公用路燈與一般包燈電價適用相同電價,並按5折計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