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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所有為供電付出的超級英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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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為滿足用戶用電需求,電業必須投資適當的供電設備,該項設備一經設置,不論用戶有無用電,均會產生折舊、維護、利息、稅捐…等固定費用支出,以及抄表、收費與服務之用戶成本。為維持電業正常營運並使用戶公平合理共同分攤上述固定費用,電業法第48條第1項規定「公用售電業得訂定每月底度收取一定費用」,該費用係反映電業提供裝表、抄表、核算及收費等用戶服務之成本,該等服務成本不因用戶用電量少或未用電而降低,故為維持電業正常營運,並使用戶公平合理共同分攤上述費用,現行電價表訂有底度費計收之方式。經查國外電業亦訂有類似計費機制,諸如美國太平洋瓦斯電力公司計收之Minimum Charge、美國康愛迪生電力公司計收之Customer Charge、日本各電力公司計收之底度費及韓國電力公司計收之Basic Charge 等。

  2. 考量前述原底度費計收方式自1979年沿用迄今未曾檢討,無法如實反映台電公司提供用戶服務之成本,為避免轉嫁其他用戶負擔,依據2025年第1次電價費率審議會決議重新檢討結果,住宅、小商店每月每戶用戶平均成本約100元,爰增訂表燈非時間電價用戶(含非營業與營業),每戶每月底度費最低計收金額為100元,且可抵扣當月電費,即該月電費超過100元則不另加計底度費,並自2025年9月1日起實施,本次底度費採對用戶較有利之計算方式,電費單計費起始日為2025年9月1日以後者,才依新規定(每月最低計收金額100元)計費,倘用戶電費單之計費期間包含2025年8月31日以前之日期,仍按原規定(住宅多為每月33.6元)計收底度費,相較其他公用事業採基本費外加從量費之作法(不可抵),更照顧民生。另由於目前所訂最低計收金額標準已遠低於一般住宅用戶每戶每月平均用電量(約300度),故並不致造成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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