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輻射安全

核能電廠之輻射安全

為防止核能電廠運轉、除役等各項輻射作業對民眾、環境造成游離輻射之危害,本公司將核能電廠之安全列為首要考量,謹慎執行各項輻射防護管制及環境輻射監測作業,並定期公告輻射安全、環境輻射監測、放射性物質排放等報告,供民眾參閱,達到資訊透明化並致力於維護民眾健康及安全。

輻射安全、環境輻射監測、放射性物質排放報告之關聯(Icon made by Freepik, Eucalyp and srip from www.flaticon.com)
輻射安全、環境輻射監測、放射性物質排放報告之關聯(Icon made by Freepik, Eucalyp and srip from www.flaticon.com)

輻射防護管制、監測與報告

為有效管制輻射作業,核能電廠輻射工作場所劃分為管制區及監測區,管制區內實施輻射防護管制措施,管控人員、物料之進出,並對進入管制區從事輻射作業之輻射工作人員實施劑量監測;管制區外則劃定為監測區,作為與環境之間的緩衝地帶,持續監測直接輻射,以及空氣、青草、土壤、地表及地下水所含之放射性核種含量,若有異常情形,則立即執行適當管制措施,並啟動調查、處理程序,有效確保核能電廠之輻射安全,使民眾與環境不受到輻射影響。
輻射安全管制與監測之結果,均定期彙整輻射安全報告,其內容包含廠內輻射監測狀況、輻射工作人員劑量統計、輻射源管制情形等,以確保各項管制措施達成預期之輻射安全目標。

放射性物質排放管制與報告

為管制放射性廢氣、廢水之排放,核能電廠於各排放口均設置具有警報功能之流程輻射監測器,並定期實施取樣、分析、記錄與統計,持續監控放射性廢氣、廢水排放,並依實際排放量,定期評估民眾接受之輻射劑量,以確保放射性廢氣、廢水排放造成之廠外民眾輻射劑量符合法規限值(1 毫西弗/年)。
放射性物質排放管制與劑量評估之結果,均定期彙整放射性物質排放報告,本公司各核能電廠歷年放射性廢氣及廢水排放及監測結果均在正常狀態,無任何異常排放,經評估歷年放射性物質排放對廠外民眾造成之輻射劑量影響僅為法規限值之千分之一左右,亦遠低於天然輻射之環境輻射劑量(1.62 毫西弗/年)。

環境輻射監測作業與報告

為確認核能電廠輻射作業對民眾與環境之輻射影響,本公司於各核能電廠廠外環境實施環境輻射監測,於人口稠密處、農漁作物產區或下風向的地區建立監測站及取樣點,執行直接輻射、空氣、水、生物樣、土壤、岸砂及指標生物等輻射監測項目,以驗證輻射安全管制及放射性物質排放管制之成效。
環境輻射監測之結果,均定期彙整環境輻射監測報告,本公司各核能電廠歷年環境試樣輻射監測結果均小於放射性分析預警措施之調查基準,並無異常狀況,顯示各電廠之輻防管制成效良好。

輻射安全報告

  

核一廠 輻射安全報告
核二廠 輻射安全報告
核三廠 輻射安全報告

註:105年(含)以前的資料請參考 核安會

放射性物質排放報告

  

核一廠 放射性物質排放報告
核二廠 放射性物質排放報告
核三廠 放射性物質排放報告

註:105年(含)以前的資料請參考 核安會

環境輻射監測報告

  

核一廠 環境輻射監測報告
核二廠 環境輻射監測報告
核三廠 環境輻射監測報告
龍門電廠(環境背景輻射監測報告)
蘭嶼貯存場

註:105年(含)以前的資料請參考 核安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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