Δ
TOP
台灣電力公司

電價表及說明

首頁 > 電價費率揭露專區 > 公用售電業 > 105年下半年 > 電價表及說明

背景說明

依據電業法第60條規定,「電價之訂定,應以電業收入,抵償其必需成本,並獲得合理之利潤。合理利潤,應以有效使用中之固定資產重置現值及營運資金為基準,並參酌當地通行利潤率計算之。」惟電價費率計算公式及投資報酬率歷經立法院民國49、58及69年審議後未再有變更。為配合時空環境變遷、本公司營運規模變化及金融市場現況等因素,並遵照立法院要求,研提「電價費率計算公式修訂擬議」提請審議,新電價費率計算公式業於104年1月20日經立法院審定通過。

電價調整過程

經濟部於105年9月13日召開105年下半年「電價費率審議會」正式會議,本次電價原預估調降0.09%,平均電價為2.5464元/度,與基準電價2.5488元/度(即105年上半年奉審議會審定之電價)比較,減少0.0024元/度,對每月用電330度的用戶來說,一個月電費減少不到1元,影響極其有限。前述會議考量電價最小單位為每度0.01元,本次電價調降執行上較困難,另衡量實務面作業成本,爰決議本次電價不調整,維持每度平均電價2.5488元/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