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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電力公司

電價表及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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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說明

依據電業法第60條規定,「電價之訂定,應以電業收入,抵償其必需成本,並獲得合理之利潤。合理利潤,應以有效使用中之固定資產重置現值及營運資金為基準,並參酌當地通行利潤率計算之。」惟電價費率計算公式及投資報酬率歷經立法院民國49、58及69年審議後未再有變更。為配合時空環境變遷、本公司營運規模變化及金融市場現況等因素,並遵照立法院要求,研提「電價費率計算公式修訂擬議」提請審議,新電價費率計算公式業於104年1月20日經立法院審定通過。

電價調整過程

經濟部於105年3月15日召開105年上半年「電價費率審議會」正式會議,本公司依據會議決議之每度平均電價為2.5488元/度,與基準電價2.8181元/度(即104年下半年奉審議會審定之電價)比較,平均調幅為-9.56%,並據以提報電價調整方案,奉經濟部核定後自105年4月1日起實施。

電價調整內容

本次電價調降主要係反映燃料成本之減少,故採調降各類用電流動電費及包制用電單價,調幅均等於平均調幅(-9.56 %),住宅及小商店電價以照顧民生與節能減碳為原則。中、大型用戶適用之低壓及高壓以上各類電價,則適度加大時間電價尖離峰價差或價比,以鼓勵抑低尖峰用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