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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電:中市府違法廢止中火許可證 不排除向中市府提出損害賠償訴訟 還台電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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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日期:2019-12-25

針對臺中市政府今日三度開罰台中電廠900萬元,同時廢止二部機組的許可證,台電表示,中市府廢止二部機組的許可證,即便處分違法,但台電是守法的國營事業,一定會遵照規定,收到處分書後會立刻降載停止運轉,雖不致造成缺電危機,卻會對台電機組調度產生影響。台電強調,有信心在採取各種行政救濟程序後能夠得到公道,也不排除在未來訴訟勝訴後,向中市府提出違法廢止許可證期間的損害賠償。

至於廢止許可證對於供電的影響,台電表示,目前台電對中火機組的調度是「春夏停一部機、秋冬停兩部機」,中市府廢止中火兩部機組許可證,在用電高峰期的夏季,將造成少一部機組運轉,一部機組影響的備轉容量率約在1.5%~1.8%,因此極有可能造成夏季某個期間的備轉容量率從目前10%以上的綠燈(供電充裕),降至10%以下的黃燈(供電吃緊);而在空污較嚴重的秋冬季,因與目前台電現行對中火停機規劃的數量相同,不致對於秋冬的供電情勢產生大的影響,但整體調度的彈性與緊急應變的能力會因而限縮。

台電表示,台中市政府以違反自治條例減煤四成為由來罰中火,先不論自治條例本身並無罰則,即便以許可証記載的規定事項,想要連結空污法來罰中火,但是106年核發的許可証清楚載明生煤使用量是1600萬噸,台中市環保局在今(108)年11月底卻以「誤繕」為由,擅自更改「109年起減煤四成」,顯然是為了後續開罰之便。

台電指出,中市府不僅違反行政行為「信賴保護」原則,也違反行政程序法對於「誤繕」更正,必須是顯然錯誤且不能影響實質內容的規定,明顯存有適法性的重大爭議。況且,許可證原已清楚載明10%之容許差值,此為「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中所明訂。綜上所述,台電對於未來行政救濟結果深具信心,主要是基於台中市政府三次對中火開罰及廢止許可證,已重大違反「行政程序法」、「空污法」、「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三項法令。

台電表示,中火今年生煤使用量可望低於1300萬噸,不但是歷年來最少,也比臺中市政府核發許可1600萬噸用煤量,大減超過300萬噸,相較於101年,中火排放量更是減少了近一半,中火對於減煤、減排的努力,有目共睹,未來中火環保改善設備陸續完成後,排放量更將持續下降,如此努力作為,換來的卻是一再地違法開罰,台電深表遺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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