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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電力公司

電業訂定季節電價與時間電價之理由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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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09.11更新

  1. 由於電能無法大量儲存,用戶對電能需求呈週期性變動,在系統最低成本規劃(尖、中、基載機組須有適當配比)及電力系統經濟調度原則下,自優先啟用變動成本較低機組以因應,故供電成本隨電力系統負載高低而變動,系統高載期(夏季、尖峰期間)用電,應付電費自然較高;反之,系統低載期(非夏月、離峰期間)用電,應付電費也就降低。季節與時間電價即在反映不同供電季節與供電時間之供電成本差異,提供用戶正確價格訊號,向為負載管理價格策略上重要一環,亦為各國電業所認同與採行。

  2. 本公司於民國68年起開始實施時間電價;民國78年起開始實施季節電價,目的係為公平合理反映夏月、非夏月間及尖峰、離峰間之供電成本差異,季節電價與時間電價係適度調整供電成本較高之系統高載期(夏月、尖峰)電價,且同時調降供電成本較低之系統低載期(非夏月、離峰)電價,俾提供用戶正確使用電能之評價訊號,以提升電力資源有效利用,其訂定原則係維持台電公司全年收入不變前提下進行,台電公司並未因實施季節電價與時間電價而增加電費收入,民眾可以利用各項節約用電措施降低夏月、尖峰用電所佔比例,而有效減少全年電費支出。

  3. 近年來每年夏月負載與尖、離峰負載差距仍持續增加,其中夏月最高負載約為非夏月最高負載相差1倍以上,尖、離峰負載差距亦高達500萬瓩以上,顯示電力系統季節與尖、離峰間負載差異仍存有極大差異,為合理反映夏月、非夏月間及尖峰、離峰間之供電成本差異,季節電價及時間電價制度仍有維持之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