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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電力公司

如欲將廠房電力設備重新調置,是否能無條件將他處之用電遷入本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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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05.31更新

依據本公司奉經濟部核准施行之營業規章第八十一條規定,電力用戶申請遷移全部或一部分用電設備時,線路設置費應按下列方式計收:

  1.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按前條規定計收費用。惟所計得線路設置費大於新設標準時,按新設標準計收。無須任何工程者,免計費用。

    1. 新址由同一變電所供電。

    2. 特定工業區內電力用電之遷移

    3. 同一公司或機構之兩廠均為特高壓供電,遷移其間電力用電設備。

    4. 經政府輔導遷廠,須持有主管機關核發輔導遷廠證明文件

  2. 符合前款辦理遷移電力設備者,自最近一次遷入(出)日起,遷入戶一年內不得申請遷出用電;遷出戶一年內不得申請遷入用電。

  3. 不符合第一款條件者,按新設標準計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