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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電力公司

如遇停電如何求償?

首頁 > 常見問答

112.09.11更新

  1. 本公司與用戶間有關停電之權利義務係以本公司依電業法第五十條規定擬訂並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實施之營業規章為基礎。依該規章第十條規定,本公司與用戶間係基於供電契約相互履行權利與義務。用戶與本公司之供電契約除另有約定外,以本公司營業規章與電價表、線路設置費收費費率表為內容。

  2. 本公司營業規章第十九條規定,遭受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之事故及設備故障或運轉發生事故時,本公司得停止供電,又基於電業不能避免停電之特性,本公司已於同條第三項規定:「用戶對用電不能中斷之用電場所或設備,應視個別需要自備適當之發電機或不停電電源裝置等,作為備用電源。」

  3. 就電價結構而言,電價攸關國計民生及產業國際競爭力至鉅,電價之高低與電力公司所負之責任具有互動關係,因此本公司在考量對大眾有利之條件下,訂定合理而便宜之電價。倘少數用戶不能忍受片刻停電者,應另循其他方式解決,例如設置自備發電機或不斷電裝置,或將其損失予以投保。此類對供電品質要求較高之用戶,既與一般用戶同享低廉之電價,如吝於依其需求投資備用電源,卻要求其停電損失完全由本公司負責,則本公司必須將賠償支出計入成本,如此將導致電價提高,而加重全體用戶負擔,實有違公平原則。

  4. 基於電業發、供電設備之特性及運轉維護之限制、天然災害影響或供電線路設備因外物、鳥獸碰觸或用戶設備故障等原因引起保護動作,均有可能暫時停電,因此任何電業均無法保証永不停電,故國外如美國、日本、韓國等電業均於其營業規則規定,對電力公司無法控制或不可歸責於電力公司原因之電力中斷,不負賠償責任。本公司鑑於停限電將造成用戶用電之不便,為尊重用戶權益,另於營業規章第三十九條訂有停電扣減電費之標準,賠償用戶停電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