備註 | |
一、用途: (一)本契約租賃標的物以現狀出租,並限作臨時平面停車場使用,不得作經營停車場業務以外之行為(如經營買賣或租賃汽車或中古二手車,或從事洗車行業,或劃設攤位販售其他商品,或張貼或樹立營利性、政治性廣告等行為),除停車場所必須之設施(由本公司認定)外,不得添附其他任何建物或工作物。 (二)非經本公司事先書面同意,承租人不得將租賃標的物全部或一部分轉讓、轉租、出借或以其他方式供他人使用,或將本契約轉讓於他人。 二、標價:本案訂定底價但不公開底價,投標金額以三年租金新臺幣元為標價(含5%營業稅)。 三、租賃期間:共3年,租期屆滿時得議價續約一次。 四、特約事項:詳契約書第二十ㄧ條。 五、倘招標單位所在地因故停止辦公時,原訂之截標日及開標日順延至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時間。 六、其他事項詳本招標文件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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