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Logo

:::
舊鐵塔包新鐵塔

再生能源電能購售契約終止作業注意事項

緣由:
  1. 與台電公司簽訂再生能源發電系統電能購售契約(以下簡稱購售契約)之業者,改為轉供電能予用電戶,需先終止購售契約,倘業者提出請求,依據購售契約第13條第1項:「本契約有效期間屆滿前,甲乙雙方得經書面合意隨時終止本契約。」,須雙方合意,並與業者個別協商終止購售契約條件。
  2. 個別協商終止購售契約條件,倘業者躉購費率低於合意終止前二年審計部審定決算售電單價,須與台電公司召開終止購售契約條件協商會議,確認終止購售契約後之權利義務行使與負擔繳付終止購售契約費用(俗稱分手費);反之則無須個別協商終止購售契約條件,業者向台電公司提出申請後即可合意終止購售契約。前述終止購售契約費用之收取,係為避免低價綠電流失影響全民電價負擔,並經109年陳報經濟部同意實施。

    流程圖:

    終止契約簡易流程圖。詳細內容請參閱終止契約簡易流程圖.PDF檔

    終止契約簡易流程圖 (PDF)

    註:倘電能購售契約任一機組未開始躉售,比照躉購費率低於前兩年審定決算售電單價之流程辦理。

    終止購售契約費用計算方式:
    1. 終止購售契約費用=(合意終止契約前二年之審計部審定決算售電單價-購售契約適用躉購費率)×實際轉供度數。
    2. 自購售契約終止日(即電能轉供生效日前一日)後至購售契約存續期間之末日(即躉購費率適用期限)止。

    審計部審定決算售電單價:

    112年:4.1246元/度(114年合意終止購售契約適用)

    註:以審計部審定決算數為基礎,並按主管機關核定之「公用售電業電價費率計算公式」計算。

    計費週期及繳付方式:

    台電按電能轉供契約之計費週期,每月以實際轉供度數,計算終止契約費用後,寄送繳費通知單。設置者應於寄送日起28日內(遇假日順延),將金額匯撥至指定銀行帳戶完成付款作業。

    提醒事項:
    1. 規劃轉供電能之再生能源案場如未與台電公司簽訂購售契約,而係直接簽訂電能轉供契約及再生能源發電系統餘電購售契約,則免辦理上述終止購售契約作業流程。
    2. 倘設置者將購售契約之電費債權作為質權標的物時,應確認金融機構同意終止契約,並檢附書面同意文件再行辦理終止購售契約事宜。
    3. 再生能源電能購售契約終止條件協商會議將以線上會議方式進行,開會期間將錄音錄影,請確認電子相關設備是否正常運作。
    檔案下載
    • 業者為辦理轉直供要求同意終止契約函(範本)
    台灣電力APP_2407.p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