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公司於114年8月25日公告,電價表增訂表燈非時間電價底度費每月最低計收金額100元,並自114年9月1日起實施,爰114年9月1日起開票之電費單適用上述規定,即每月不到100元之電費單皆以100元計收。惟近日本公司屢接獲民眾反映,認為9月開票之電費單,用電期間多為7、8月,直接適用新規定並不合理,另實施前應預留足夠之宣導期。
- 本公司經參酌相關意見,執行方式調整如下:
- 本次底度費修正將改採對用戶較有利之計算方式,調整為電費單計費期間起始日為114年9月1日以後者,才依新規定(每月最低計收金額100元)計費,倘用戶電費單之計費期間包含114年8月31日以前之日期,仍按原規定(住宅多為每月33.6元)計收底度費。
- 為充分向受影響用戶宣導,自114年9月12日開票之電費單列示相關宣導文字,提醒用戶底度費規定已調整。
- 部分用戶電費單已於114年9月1日至114年9月11日開票,且依新規定(每月100元)計費,本公司將重新計算該等用戶之應收電費,並將多收之底度費金額轉入下一期電費單退回。
- 有關電價表及電價相關資訊,敬請民眾以台電官網公告為主,倘有任何不便之處,敬請見諒。
- 發布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