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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入電力概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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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電價格之訂定

111.07.12更新

再生能源

依「再生能源發展條例」暨其他相關子法及雙方簽訂之購售電契約規定辦理。

適用單一費率制者(風力發電、太陽光電發電)

購電電費=購電費率×購電度數

用兩部制費率者(水庫電廠)

購電電費=容量電費+能量電費
容量電費=容量費率×購電容量
能量電費=能量費率×購電度數

民營電廠

階段 價格決定方式 獲選業者
一、二 經濟部辦理評選作業,台電公司辦理競標作業,各機組競比低於底價之價格得標 燃煤:麥寮、和平
燃氣:長生、嘉惠、新桃
經濟部辦理評選作業,台電公司公告價格 燃氣:國光、星能、森霸、星元
經濟部辦理評選作業,台電公司辦理競標作業,各機組競比低於底價之價格得標 業者均未能進入底價,故無獲選業者及獲選容量
109年商轉案 台電公司依政府採購法辦理招標及競標作業,各機組競比低於底價之價格得標 燃氣:嘉惠二期

註: 無論競標底價或公告價格,均以台電公司相當電源機組(燃煤或複循環燃氣機組)之發電成本(避免成本)訂定,即依設定的相關參數,如折舊年限、投資報酬率等進行核計。

購電費率結構

為使民營電廠穩定經營,現行合約對資本費係採固定費率,另對於燃料成本、運維費及協助金均訂有每年定期調整之機制,茲說明如下:

  1. 資本費:投資建廠成本以預估資金成本率(即折現率)按機組壽年25年折現之均化成本計算。
  2. 燃料成本:燃煤機組每年依前一年台電公司燃煤熱值成本調整;燃氣機組依中油最新牌告燃氣價格計算之熱值成本調整。
  3. 固定(或變動)營運與維護費: 每年依躉售物價總指數調整。
  4. 電力開發協助金
    1. 第一~四階段:按前一年購電平均單價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促進電力發展營運協助金執行要點」規定之提撥標準調整。
    2. 109年商轉案:依經濟部公告「電力開發協助金運用與監督管理辦法」規定及「發電設施與輸變電設施電力開發協助金提撥比例」訂定之提撥費率變動調整。

上述民營電廠電能購電費率之計價機制,皆明訂於購售電合約,做為購售電執行依據,購售電合約範本及正式契約均依相關規定陳報主管機關(經濟部)核備。

汽電共生

依「汽電共生系統實施辦法」公告之購電費率計算購電電費。

尖峰時段未提供保證容量者

購電費率 = 能量費率
購電電費 = 能量費率(元/度)×購電量(度)

尖峰時段提供保證容量者

購電費率 = 容量費率 + 能量費率
購電電費 = 容量費率(元/瓩) × 保證可靠容量(瓩) + 能量費率(元/度) × 購電量(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