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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電力公司

風電簽約依法辦理,無刻意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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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日期:2018/12/29 上午 10:53:28

針對媒體報導台電為讓風電商適用今年每度5.8元費率,刻意延期至1月2日辦理簽約事宜,台電強調辦理再生能源購售電簽約是依規定辦理,申請者只要符合程序且文件齊備,台電即應依業者之申請辦理簽約事宜,何時完成就何時簽約,並無媒體所稱刻意延期。
關於適用躉購費率之年度,台電說明,107年12月31日為星期一,但該日經行政院核定為彈性放假,隔天1月1日又為國定假日,如果台電簽訂之再生能源購售電合約日期為108年1月2日,根據民法第122條規定,該合約仍應依業者之申請,適用107年之費率,此為民法保障,台電依法辦理,並無延5天簽約與彈性解釋之事,台電特別澄清。

註:《民法第 122 條》於一定期日或期間內,應為意思表示或給付者,其期日或其期間之末日, 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