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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電力公司

台電因電源供應不足而需實施停、限電時是否應負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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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09.12更新

  1. 電力供應與一般商品不同,基於電業經營特性及限制,無法保證永不停電,故如美、日、韓等國外電業對於因故停、限電所造成之影響、均在相關法令規章中明訂電業不負賠償責任。

  2. 對於停、限電造成用戶之不便,台電公司為表示尊重消費者權益之誠意,訂定下列電費扣減標準:

    1. 電力、表燈時間電價用戶,按停電時數每小時扣減基本電費千分之三,包用電力每小時扣減包制電費千分之三。 其停電時數依下列方式計算:
      a. 每次停電連續超過六十分鐘時,每滿六十分鐘按一小時計算,其尾數不及六十分鐘者,以一小時計算。
      b. 每次停電連續未滿十分鐘時,慨不予計算:連續滿十分鐘以上六十分鐘以下時, 概按一小時計算。

    2. 包燈及表燈非時間電價用戶:按停電次數,表制用電每次扣減底度費百分之四,包制用電每次扣減包制電費百分之四。

    3. 限制用電時,在限制用電量期間之基本電費按實際用電最高需量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