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力供應屬資本密集事業,所提供之電能具有無法大量經濟儲存之特性,為滿足用戶用電需求,電業必須投資適當的供電設備,該項設備一經設置,不論用戶有無用電,均會產生折舊、維護、利息、稅捐…等固定年費用支出,另外用戶申請用電後,也不論用電多或少,均有抄表、收費與服務等固定用戶費用亦會隨之發生。為使用戶公平合理共同分攤上述設備及用戶費用,電業法第48條規定公用售電業向用戶收取電費,得規定每月底度,其用戶每月實際用電度數超過每月底度時,以實際用電度數計收。倘用戶用電量未及底度而不予計收底度費,則原應由未及底度用戶(甚多為空戶)分攤之設備與用戶費用,勢將轉嫁由其他用戶負擔,將有失公允。為避免此一現象,國外電業亦採有計收類似費用機制,諸如美國太平洋瓦斯電力公司、日本各電力公司及韓國電力公司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