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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電力公司

電表故障時,電費如何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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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05.31更新

電表不正常運轉時,本公司將依下列方式自電度表失準日或電費異常之月份起重新核計應收電費。如失準期間無法判定者,由本公司重新核計1年間之應收電費,但所裝電度表實際裝設期間不及1年者,則按實際裝用期間重新核計應收電費:

  1. 器差不合標準,應按轉快、轉慢比例重新核計應收電費。

  2. 電度表發生障礙或其他原因以致無法計量,按下列方式推算用戶用電量,核計應收電費:

    1. 每月抄表收費者,按失準前二至四月份之用戶連續3個月用電度數及最高需量之平均值推算。但因用戶過載用電燒損所致者,按較高者推算。

    2. 隔月抄表收費者,按失準前之前兩次計費之用電度數平均值推算。但因用戶過載用電燒損所致者,按較高者推算。

    3. 季節性用電,按用戶去年同期用電度數及最高需量推算。

    4. 用戶用電變化特殊者,或其他原因不能適用前述各款推算時,本公司得按電度表計量原理或用戶用電時間及負荷情形等公平方法推算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