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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電力公司

運轉中發、輸變電及施工中輸變電促協金何以不直接撥付至所在村(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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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01.11更新

依據立法院第5屆第1會期第21次院會之決議事項,有關各項促協金案應依預、決算程序動支,本公司「促進電力發展營運協助金執行要點」則依前述規定訂定,對於接受本公司促協金之單位,屬政府機關者,應將各項促協金納入其預、決算程序辦理。因村(里)並無主、會計人員及民意機關辦理預、決算審議,故為符合前項規定各項促協金之撥付仍需以鄉(鎮、市、區)公所為主,無法直接撥付至村(里),惟為確保執行要點所稱之發電、輸電及變電設施所在村(里)居民福祉,均另規定促協金用於電力設施所在村里部分所占之下限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