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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電力公司

促協金之賸餘款為什麼不能繼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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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04.13更新

本公司係依中央政府附屬單位預算執行要點參、預算之控制及執行甲、業權基金第九條第九款捐助與補助之第三項『補助地方政府經費,均應查明各受補助地方政府提報之計畫實際執行進度及經費(含地方分擔款)支用情形,覈實撥付;前開補助經費執行結果如有賸餘,其賸餘應照數或按補助比例繳回基金;前開補助計畫如經費計畫修正為不須基金補助,應即退還。』之規定辦理,故有關促協金決算後如有賸餘款應如數繳回本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