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裝飾性圖片輸電線路變更設置申請單

1.  建造執照申請案如位於輸電線下(旁)者,請於開發案初期規劃階段,即向本公司申請輸電線路變更設置(建造物與輸電線路間距檢討),以避免日後需更改規劃,浪費時間。
 

2.  本公司輸電線路設備,如因政府機關、用戶或第三者要求變更設置時,本公司得視其原因,向申請人計收線路變更設置費。但技術或經濟上無法辦理時,得不接受或以協商方式處理。
 

3.  本文所稱輸電線路,指六萬九仟伏以上電力線。變更設置指線路之遷移、昇高、改裝、架網等工程。

•  作業流程

•  申請表格

•  審查規範

•  作業期限

 

作業流程:
作業流程:

說明
一、辦理申請登記手續(親臨、委託、傳真或郵寄方式辦理均可)。

詳填「申請輸電線路變更設置登記單」一份(申請人填寫蓋章)。

核對土地所有權狀及地籍圖。

核對建造許可執照(僅要求建築物與輸電線路間距檢討者免附)。

檢具建築物配置平面圖及立面圖(僅要求建築物與輸電線路間距檢討而尚未規劃者可免附)。

郵寄辦理者,第 2~4 項有關證件請用影印本,以防遺失。

請將輸電線路繪於圖上,標示建築物與輸電線路相關位置。

以上申辦文件影本及設計圖文應由申請人逐頁簽章。

 

二、附註:

 

建築物與輸電線路間距檢討依中央主管機關經濟部頒定之「屋外供電線路裝置規則」核算間距。

本公司受理申請線路變更設置之案件,除依規定應核收線路變更設置費之案件另行書面通知繳費外,一概不必繳納任何手續費用。

核收線路變更設置費標準,係依據經濟部核准之本公司營業規則辦理。

申請人必須是土地所有人,否則必須取得土地所有權人同意本公司在該土地內建桿塔同意書。

線路變更設置時所需建桿塔或支線用地及新線路路徑,以在申請人之土地範圍內為原則,萬一需要利用鄰地(或跨越鄰地上空)時,請申請人出面協助洽商以取得鄰地地主之同意。

因建造之需要申請線路遷移者,需有建造之事實本公司方始配合辦理遷移施工。

申請人如有其它問題,請以電話洽詢本公司各供電區營運處(主辦部門:線路課)。

台北、基隆、宜蘭地區:
    台北供電區營運處 (02)29344125轉239 台北市景隆街21號
桃園、新竹、苗栗地區:
    新桃供電區營運處 (03)5770766 轉228 新竹市光復路一段681號
台中、彰化、南投地區:
    台中供電區營運處 (04)23335627轉342 台中縣霧峰鄉甲寅村民生路193號
雲林、嘉義、台南地區:
    嘉南供電區營運處 (06)6563711 轉238 台南縣新營市太子路137號
高雄、屏東地區 :
    高屏供電區營運處 (07)3214110 轉353 高雄市三民區康平街192號
花蓮、台東地區 :
    花東供電區營運處 (038)230023轉223 花蓮縣新城鄉嘉新村嘉南一街1號

申請表格:
申請輸電線路變更設置登記單

審查規範:
依電業中央主管機關經濟部訂定之「屋外供電線路裝置規則」及經濟部核定之本公司「營業規則」、「營業規則施行細則」辦理。

作業期限:
申請手續辦妥後三日內(不含例假日)連繫申請人約定會勘日期,會勘後十四日內本公司函覆處理情形(是否可辦理變更設置、是否需收費、預估辦理完成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