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電線路變更設置申請單
1. 建造執照申請案如位於輸電線下(旁)者,請於開發案初期規劃階段,即向本公司申請輸電線路變更設置(建造物與輸電線路間距檢討),以避免日後需更改規劃,浪費時間。 2. 本公司輸電線路設備,如因政府機關、用戶或第三者要求變更設置時,本公司得視其原因,向申請人計收線路變更設置費。但技術或經濟上無法辦理時,得不接受或以協商方式處理。 3. 本文所稱輸電線路,指六萬九仟伏以上電力線。變更設置指線路之遷移、昇高、改裝、架網等工程。 • 作業流程 • 申請表格 • 審查規範 • 作業期限
|
![]() |
說明 詳填「申請輸電線路變更設置登記單」一份(申請人填寫蓋章)。 核對土地所有權狀及地籍圖。 核對建造許可執照(僅要求建築物與輸電線路間距檢討者免附)。 檢具建築物配置平面圖及立面圖(僅要求建築物與輸電線路間距檢討而尚未規劃者可免附)。 郵寄辦理者,第 2~4 項有關證件請用影印本,以防遺失。 請將輸電線路繪於圖上,標示建築物與輸電線路相關位置。 以上申辦文件影本及設計圖文應由申請人逐頁簽章。
二、附註:
建築物與輸電線路間距檢討依中央主管機關經濟部頒定之「屋外供電線路裝置規則」核算間距。 本公司受理申請線路變更設置之案件,除依規定應核收線路變更設置費之案件另行書面通知繳費外,一概不必繳納任何手續費用。 核收線路變更設置費標準,係依據經濟部核准之本公司營業規則辦理。 申請人必須是土地所有人,否則必須取得土地所有權人同意本公司在該土地內建桿塔同意書。 線路變更設置時所需建桿塔或支線用地及新線路路徑,以在申請人之土地範圍內為原則,萬一需要利用鄰地(或跨越鄰地上空)時,請申請人出面協助洽商以取得鄰地地主之同意。 因建造之需要申請線路遷移者,需有建造之事實本公司方始配合辦理遷移施工。 申請人如有其它問題,請以電話洽詢本公司各供電區營運處(主辦部門:線路課)。 台北、基隆、宜蘭地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