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裝飾性圖片第四章 統計分析

第四章 統計分析
第卅二條 各單位主辦部門應於每年每季結束後次月(元月、四月、七月、十月)十日前將統計分析口頭及書面「用戶陳情案件處理情形」(附錄八),並研提改進建議,分送各相關部門參考改進,另送總管理處主辦單位(業務處)留存。 電子郵件(e-mail)由主辦部門(業務處)彙整並統計各單位處理郵件執行績效,並按月陳報高階主管。
第卅三條 總管理處主辦部門彙集「用戶陳情案件處理情形」後,應予分析、研究,俾了解各單位對陳情案件之處理情形及用戶意見之要點,並送請上級供擬定政策之參考。
第卅四條 處理日數之計算規定如下:

一、口頭及書面案件:

1.處理日數之尾數時間不滿半日者,以半日計算;超過半日,不滿一日者,以一日計算;收文當日即已辦結發文之案件,以半日計算。

2.本公司內部各幕僚單位之間的會稿,會辦時間不得扣除:但與本公司以外單位會稿時,從送會之日起至退會收到之日止的時間,得以扣除。

3.扣除假日(係指依內政部發布「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與行政院會同考試院發布「公務人員週休二日實施辦法」等規定應放假之日)計算,依各類別處理期限辦結者列為「依限辦結」,超過各類別處理期限辦結者列為「逾限辦結」。

4.受理單位得依分層負責權限規定經陳請核批,不予移送處理之案件,經於處理時限內登錄以供查考者,列為「依限辦結」。

5.未能在規定期限辦結者,雖經依分層負責簽請核准展期,並將延長時限理由以書面告知陳情人,仍應列「逾限辦結」。

 

二、電子郵件:

依用戶意見電子信箱作業規定辦理。

第卅五條 用戶陳情案件之檔案類別及保存期限:

一、用戶陳情案件保存期限:

1.用戶.陳情案件處理情形統計分析 -- 二年
2.一般陳情事項 -- 五年
3.用戶權益事項 -- 十年


二、歸檔類別:

1.用電申請
2.抄表收費
3.供電品質
4.線路遷移
5.求償
6.服務態度
7.興革建議
8.法令規章疑義
9.違章用電
10.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