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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面陳情案件之處理程序規定如下:(流程圖如附錄三)。
1. 文書部門接獲用戶陳情案件或用戶直接來函之案件依現行有關規定予以掛號後,加蓋「用戶陳情案件」戮記,送主管核判並由文書部門登記後逕送處理部門,另影送主辦部門。
2. 主辦部門收到文書部門用戶來函、傳真或不須經文書管理系統之輿論(剪報),依用戶陳情處理系統範圍(使用者手冊),鍵入基本資料及陳情要旨,加以列管。
3. 處理部門應對陳情案件之原委詳予調查,並依合法、合理、迅速、確實辦結原則,審慎處理,並視情形以公文、電子公文或E-mail等其他方式答復用戶,但陳情案件載明代理人或聯絡人時,處理機關得逕向代理人或聯絡人答復。處理案件經解決後,應送還主辦部門,核定後鍵入處理結果,並將簽辦稿影本併原件影本合訂成專卷歸檔。
4. 前項陳情案件係數人共同具名且載明各陳情人聯絡方式而無代理人或聯絡人時,處理部門應逐一答復。但陳情人為十人以上共同具名者,處理部門得選定或指定為當事人者,逕為答復。
5. 主辦部門對於陳情案件之處理結果應予審核,如認為陳情案件之內容涉及風紀或顯有處置不當者,必要時應簽註意見陳請主管核批,或交由所屬其他適當部門處理。
6. 陳情案件經處理部門處理後,陳情人如有不同意見再向其主辦部門陳情時,主辦部門應視案情內容,依權責逕予處理,或指示處理原則陳核單位主管後移送原處理部門處理,並由原處理部門以書面陳報該主辦部門。
7. 陳情案件圓滿解決後,應退還文書部門予以結案歸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