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除接戶點、責任分界點無需變更之免外線工程案件及合於線路變更設置有關免費遷移規定之案件外,其餘申請案件須依其所需外線工程(包括裝拆接戶線)計收線路補助費。 d.經核算須請申請人繳付線路補助費案件,請申請人自通知繳費日起一個月內繳付,逾期未繳時,本公司將予保留二個月,惟保留期間如遇計費單價變動,須請申請人按重新核算後費用繳付,倘再逾保留期限仍未繳費時,本公司將視為申請人已不擬移裝,予以取消申請。 e.電表移裝工程須請委託經政府審查合格之電器承裝業承裝,如涉及屋內配線及內線開關需同時配合變動時,併須由委託之電器承裝業於承裝妥後,申報內線竣工(須提附內線設計圖及內線竣工報告單,高壓用戶並須辦理內線設計圖預審手續)供本公司檢驗合格後移裝電表。 f.未經申請並獲同意而擅自移動電表位置者,因已違反本公司營業規則有關規定,本公司得予拆表停止供電。
3.公共施設用電電費分攤: a.申請分攤時,申請(代表)人應為公共設施戶,各分攤戶之電號請依序填寫並逐戶簽章,以利查對。公共設施戶及分攤戶簽章須與用戶名一致,倘不一致者,應先分別填妥過戶登記單辦理過戶手續。 b.辦妥電費分攤手續後,本公司將自當期電費起,按當次實際分攤戶數平均分攤併入各分攤用戶電費內收取,公共設施戶不重複掣給電費收據。 c.實際分攤用戶數為申請分攤用戶數減除廢止用電、暫停全部用電、終止契約及申請取消分攤等用戶數之餘數。 d.已辦理電費分攤之部分分攤戶欲取消分攤時,須由登記之公共設施戶及繼續分攤戶在登記單上簽章認證,俾避免日後繼續分攤戶提出異議。 e.公共設施戶本戶申請取消電費分攤時,可由公共設施本戶於登記單上簽章,無需由每一分攤戶共同簽章,取消電費分攤後,本公司將恢復公共設施用電個別掣開電費通知單及收據,收取每期應繳之電費。 f.申請公共設施電費分攤或取消分攤,本公司為服務用戶,免計收任何費用。
4.開再封印: a.申請人於填寫登記單時,請於申請內容欄內填註開、再封印之原因,例如:配合增設用電、更換進屋線、封印脫落..等,並請約定開再封印之日期或期間,以利派員配合辦理。 b.電表經本公司配合開再封印後,請申請人於約定期限內完成申請開封印供施工事項,如因故未能於約定期限內完成,請申請人再洽本公司受理部門說明原因並取得同意辦理展期,未取得同意辦理展期者,本公司將逕予再封印。 c.未經申請並獲同意而擅自拆開電表封印者,因已違反本公司營業規則有關規定,本公司得予拆表停止供電。 d.申請開再封印,本公司為服務用戶,免計收任何費用。 e.用戶如有更換表前、表後開關及引接線路等用電設備修改事項,須委由合格電器承裝業施工申報竣工,經本公司檢驗合格後送電。
5.檢驗: a.用戶懷疑屋內線漏電或電表失準時,得以電話或親洽本公司各服務單位派員檢驗屋內線或初驗電表,無需填寫登記單申請,本公司現場人員完成檢驗後,將當場告知用戶檢驗結果,倘屋內線不良請用戶自行委託合格電器承裝業換修,倘電表失準,本公司將主動予以更換電表並向度量衡檢定所申請驗表及依評定檢查結果,按 c. 之規定修正以往電費。本項到府檢驗為本公司服務用戶措施,免計收任何費用。 b.倘用戶需由本公司發給屋內線檢驗結果書面報告資料,則需請用戶填寫登記單辦理屋內線路檢驗申請手續,並繳付內線複驗費,俾派員檢驗及寄送屋內線檢驗報告資料供用戶收執。至於經本公司初驗結果,電表未有不良情形,而用戶仍懷疑其裝用之電表不準確時,須請用戶向台灣省度量衡檢定所當地檢定站繳費申請檢驗電表,本公司將配合度量衡檢定站辦理拆、換電表,拆下之電表經度量衡檢定所檢查結果不合標準時,本公司將依其誤差,按 c. 之規定修正以往電費。 c.電度表計差不合標準時,電費依下列規定重新核計修正:失準或故障日期可確定,並有確切證據者,按失準或故障期間重新核計應收電費。 失準或故障日期無法判定者,本公司照檢查結果重新核計一年間之應收電費,但電度表實際裝設期間未滿一年者,按其實際裝用期間重新核計。
6.加裝防護線管: a.營建場所因建築安全需要申請加裝防護線管者,材料由申請人自備,本公司代為施工。加裝妥後,請申請人於建築完成時,通知本公司拆除該加裝之防護線管。 b.因鄰近供電線路從事一天以下之短時間臨時性起卸作業需要,申請加裝防護線管者,由本公司連工帶料辦理加裝。 c.本公司為民眾於供電線路加裝防護線管,係服務用戶措施,免計收任何費用,惟請用戶配合確實依申請所附承諾事項辦理,以策安全。
7.用電、繳費證明: a.用電證明: i.實際用電人與原用電戶名不符申請過戶,或用電地址門牌變更申請地址更正等,申請發給用電證明時,本公司係以變更後之戶名或地址發給證明,惟屬同時申請過戶者,本公司將於用電證明上註明過戶日期及原用電戶名。 ii.原申請用電場所為農田、攤販••等非建築物用電場所或牛舍、雞舍、水塔、抽水機房、土地廟、寄車棚••等非供人居住使用之建築物用電場所,本公司將於用電證明上加註原登記之用電用途,以資識別。 iii.因廢止用電、暫停全部用電或因故經本公司終止供電契約造成用電中斷者,其用電證明之開始用電日期依下述說明填註: 暫停全部用電或終止契約後,在規定期限﹝二年﹞內復電者,視為用電期間未中斷,以用電資料所登載之最近一次新設送電日期為開始用電日期。 廢止用電或暫停全部用電、終止契約超過規定期限﹝二年﹞,申請新設用電者,以該次新設送電日期為開始用電日期。 iV.因電號重編或配合種別變更同時電號變更者,其變更前之用電期間仍續採計,不會因辦理變更而中斷。 v.用戶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本公司暫不發給用電證明: 積欠電費尚未付清者。 已暫停全部用電或經本公司終止契約用電,尚未恢復用電者。 已廢止用電,尚未申請重新用電者。 用電資料以逾保存年限經銷毀者。 b.繳費證明:*本公司發給繳費證明之電費月份,以用戶申請日期當期及前 12 期內之電費月份為原則。 c.用戶積欠電費尚未付清者,本公司未便發給繳費證明。 d.申請發給用電、繳費證明,本公司為服務用戶,免計收任何費用。 e.申請用電、繳費證明之用戶,經查不符發給證明之有關規定時,本公司將函告用戶未能發給證明,其原因如屬用戶配合補辦有關事項即可消除者,請用戶補辦妥後,再重新申請發給。
8.電費優待、補助、減免: a.現役軍人家屬用電優待付費或退休俸贍養金人員用電補助: ◆ 軍眷用戶申請自用住宅非營業表燈用電優待付費,需請攜帶現役軍人身份證影本﹝或在營服務證明﹞及軍人眷屬身份証﹝傷殘除役軍人或軍人遺族為卹傷給與令或卹亡給與令正本﹞、戶口名簿供核對,優待處所每戶以一處為原則,惟現役軍人配偶與其父母分住兩處而各符合優待條件者,得分別申請優待,如其父母又設籍兩處時,應擇一處優待。 ◆ 軍眷用電優待付費標準如次: 平常時期:每月用電500度以下部分,照非營業表燈電價五折計收,501~1000度部分按七折計收,1001度以上部分按全價計收。 政府宣布實施節約能源緊急應變時期:每月用電在300度以下部分,按非營業表燈電價五折計收,301度以上部分按全價計收。 ◆ 申請軍眷用電優待付費之場所,須為自用非營業之住宅,惟同一電表倘有非軍人家屬使用或供住宅以外之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依經濟部與國防部共同發布實施之「現役軍人家屬用電優待付費辦法」規定,不得予以優待付費。 ◆ 已優待付費之軍眷用戶,如身分變更而不合優待條件時,請即向本公司當地服務單位辦理取消用電優待付費;如遷居時,則原住所需辦理取消優待付費,新住所再檢附應備之證件資料申請優待付費。如原住所與新住所屬本公司不同服務中心或服務所之營業區者,可逕向新住所之本公司當地服務單位申請原住所取消優待及新住所優待付費;或可先向原住所本公司當地服務單位申請取消優待後,持憑「取消優待證明單」向新住所之本公司當地服務單位申請優待付費。 ◆ 退休俸贍養金人員家屬申請國防部補助電費時,需請攜帶支領憑證、備役軍人眷屬身份證及戶口名簿供核對,其補助處所以自用住宅一處為限,倘眷屬分住數處者,應擇一處申請補助,另倘住宅與營業場所共用一電表者,國防部不予補助。符合補助電費之眷戶,國防部係給予每戶每月300度以下部分之電費補助半數,超過 300度部分,則照全價計費。 ◆ 巳申請國防部補助電費之退休俸贍養金人員家屬,如身分變更而不合補助條件時,應即向本公司當地服務單位辦理取消用電補助。如遷居時,請參照上述軍眷申辦原住所取消優待及新住所優待付費之方式辦理變更用電補助處所事宜。 ◆ 軍眷優待付費戶及國防部補助電費之退休俸贍養金人員家屬用電戶,倘本公司派員到府查對有關電費優待、補助事宜時,需請配合提供有關證件及接受勘查用電場所,倘本公司人員前往查對,適逢眷戶不在而留置通知單請眷戶於指定期限至當地服務單位補辦核對者,眷戶應依期補辦核對,不接受本公司人員現場查對或未依通知期限補辦核對之眷戶,本公司將予取消用電優待或補助。 b.農業動力用電申請減免基本電費: ◆ 申請減免基本電費之農業動力用電戶,係按每月用電負載率計算減免基本電費,用電負載率為零者,基本電費免收;用電負載率在百分之二十以下者,基本電費減收百分之五十;超過百分之二十未滿百分之四十者,基本電費減收百分之三十;在百分之四十以上未滿百分之六十者,基本電費減收百分之十;在百分之六十以上未滿百分之八十者,基本電費減收百分之五;在百分之八十以上者,基本電費全額計收。 ◆ 農業動力電每月用電負載率計算公式: 當月用電負載率=當月抄得之用電度數(不包括鐵損度數)÷﹝當月時數×當月最高用電需量﹞×100% (當月用電最高需量係以十五分鐘平均值為準,但按裝置容量為契約之用戶依契約容量計算,用電負載率計算至百分比小數第二位,以下捨棄) ◆ 已申請農業動力用電減免基本電費用戶,倘變更用電用途時,本公司將依行政院規定,自變更用電當月起至該會計年度終了日止,停止減免,超過上述期間後,用戶如恢復原用電用途擬再減免基本電費時,請重辦申請減免手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