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項目說明: 1.暫停用電:已供電場所於一定期間內暫停使用其全部用電或部分契約容量,暫停用電期限最長以二年為限。 2.廢止用電: ◆ 已供電場所已無用電需要或需停止用電期間將超過二年之復電期限,申請拆表廢止供電契約。日後如需再用電時,須重新申請新設用電。 ◆ 原已個別裝表供電之二戶以上用電場所,申請合併為一個用電場所,按一戶裝表計費時,被併入他戶之場所,申請停電拆表,廢止原供電契約。日後如需再個別設戶用電,須按分戶辦理申請。 二、共同申請手續及需辦事項說明: 1.用戶可自行辦理申請手續,無需假手電器承裝業辦理,洽辦申請時,請攜帶暫停用電或廢止用電之用戶名印章及申請場所之電費通知單或電費收據﹝如未保留以往單據,可由本公司受理櫃台代查﹞。 2.申請登記單由本公司免費提供,請申請人填妥簽章(用電戶為自然人者,得由用戶本人簽名申請,倘用電戶名為法人、商社、行號或其他團體名義者,其負責人或代表人亦應簽章)後送交所在地本公司區營業處服務中心或服務所受理。 3.申請暫停全部用電或暫停部分契約容量之用電場所,於規定期限(二年)內申請恢復原用電或原契約容量者,係以復電辦理(繳付接電費、供電設備維持費),倘超過二年始申請恢復,則須按新、增設用電申請手續及計費方式辦理,是以請用戶注意申請復電時效,以免超過期限增加費用負擔。 4.廢止用電之用電場所倘需再用電,須請按新設用電申請手續及計費方式辦理。 三、個別申請項目需請用戶配合辦理事項及說明: (一)暫停用電: 1.原低壓需量契約電力用電申請暫停部分契約容量後,契約容量未及五瓩者,需請用戶同時申請種別變更為低壓裝置契約電力用電。 2.原低壓裝置契約綜合用電申請暫停部分契約容量時,需請用戶同時申請種別變更為需量契約用電。另不論低壓需量或裝置契約綜合用電,倘暫停部分契約容量後設備未達五瓩者或雖超過五瓩惟擬約定之需量契約未達五瓩者,需請用戶同時申請種別變更為表燈用電。 3.原高壓電力用電暫停部分契約容量後,倘契約容量未達一○○瓩者,需請用戶同時申請種別變更為低壓需量(裝置)電力用電(生產性質場所)或低壓需量綜合用電(非生產性質場所)。惟於暫停部分契約容量後,契約容量在五○瓩以上未滿一○○瓩者,如用戶要求維持高壓供電,經本公司檢討裝表計量無困難時,得維持高壓供電,但電價須以低壓電力(綜合)用電計費。 4.本公司派員前往用電現場辦理暫停用電有關事項時,倘現場有非本公司原因致未能暫停供電時,將予以暫緩辦理,本公司會將有關原因通知用戶,請用戶協調解決,俟現場可暫停供電時,再行辦理申請。 (二)廢止用電: 1.申請廢止用電填寫登記單時,請申請人於登記單用戶聲明欄內填註「需停止用電超過二年廢止」、「拆屋廢止」、「火災廢止」、「併戶廢止」...等廢止用電原因,以資日後申請重新用電時查考。 2.用電場所實際用電人申請廢止用電,而登記單無法取得原用戶簽章時,實際用電人得以書面說明無法取得簽章理由,並承諾願承擔原用戶應負擔義務,保證原用戶對本公司不再有任何要求或主張,並結算電費後,本公司即可受理申請。 3.本公司於受理全部廢止用電申請後,將依申請人指定日期拆表廢止供電契約,倘未指定日期者,本公司將於受理之次日(遇假日順延)派員至現場拆表廢止供電契約,並於拆表後結算自上次抄表日起至拆表廢止時之電費,洽請申請人繳付。 4.原有供電線路,本公司將於廢止拆表之同時或廢止拆表後短期內予以拆除。 5.本公司派員前往辦理拆表廢止供電契約時,倘現場有非本公司原因致未能拆除電表時,供電契約將暫緩廢止,本公司會將有關原因通知用戶,請用戶協調解決有關事項,俟可拆表時再行辦理申請。 6.由於廢止用電之場所日後倘需再用電時,須按新設用電申請手續及計費方式,重新辦理申請,其較暫停用電申請復電之手續為繁,且費用負擔亦較高,是以除表燈用電拆屋停用及併戶用電之情形外,倘二年內再有用電可能之場所,宜申請暫停用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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