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裝飾性圖片變更用電

變更用電申請須知

一、申請項目說明

    1.過戶:已供電場所因用電人變更、用電權利轉讓,申請變更用電戶名。
    2.地址更正:已供電場所因門牌號碼變更或用電範圍變更,申請變更用電地址。
    3.用途變更:已供電場所因變更原用途,申請變更「行業分類」或「用電用途」,如住家變更為商店、鐵工廠變更為塑膠工廠…等。 
    4.種別變更:已供電場所申請變更契約用電種別,如表燈、電力、綜合用電彼此互為變更,高壓電力改為低壓電力…等。 
    5.器具變更:已供電場所申請變更用電器具種類、數量。 
    6.裝置變更:已供電場所申請原有用電設備拆裝或移裝。
         
二、共同申請手續及需辦事項說明

    1.用戶可自行辦理各項申請手續:需請攜帶下列印章、文件、資料 a. 申請用電戶名印章。
      b. 需異動屋內配線或用電設備之申請項目,請檢附委託設計、施工用電設備裝置工程之電機技師或電器承裝業繪製之屋內線設計圖。
      c. 用電場所之電費通知單或電費收據﹝如未保留單據,可由本公司受理櫃台代查﹞。
      d. 法令規定須請檢附之證明文件。

    2.各項申請登記單由本公司免費提供,請申請人填妥並簽章﹝申請戶名為自然人者,得由本人簽名申請,其餘以法人、商社、行號及其他團體名義申請者,除須蓋用電戶名章戳外,其負責人或代表人亦須簽名或蓋章﹞後,交由所在地本公司區營業處服務中心或服務所受理。
    3.申請變更用電場所依法令規定須設置電氣技術人員或委託電氣技術顧問團體負責維護用電安全之場所時,須請用戶先向主管機關辦妥設置登記後,本公司始可辦理有關用電事項。
    4.如申請用電場所之用途、器具…等存有爭議,本公司需審查「用戶申請用電檢附文件一覽表」以外之有關證件時,需請申請人配合提供。
        
三、個別申請項目需請用戶配合辦理事項及說明

    1.過戶:
      a. 申請過戶時,原則上應由申請人與原用戶會同簽章申請,如申請人無法取得原用戶會同簽章,得於明示願承繼原用戶之用電權利與義務後,單獨簽章申請過戶,過戶後如原用戶於六個月內提出異議,本司得取消其單獨過戶申請。在原用戶保有六個月異議期間,申請 單獨過戶者不得再簽章申請過戶予第三者。
      b. 過戶前已發生尚未計收之電費,依下列說明辦理:
         ◆ 申請人願承擔原用戶電費者,本公司即予過戶。
         ◆ 申請人不願承擔前用戶電費者,本公司即予派員抄表,於原用戶結清電費後,方予過戶
      c. 申請人未取得原用戶簽章,單獨辦理過戶後,如用電人再有變更,實際用電之第三者仍得單獨申請過戶,但前後用戶各自於六個月內提出異議時,本公司得取消第三者之過戶。 
      d. 電力用戶附帶電燈另行裝表計費者,用電戶名須相同,申請過戶時,需請同時辦理電力、電燈用電之過戶。 
      e.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在原因未消滅前,本公司暫不能受理過戶:
         ◆依法令限制不得過戶者。
         ◆尚有未解決違章用電案件者。
         ◆依本公司營業規則第四十條規定停止供電者。
         ◆為臨時用電用戶之保證付費者。 
      f. 用電場所實際用電人如不願承繼原用戶之用電權利與義務,經提示用電場所使用權相關文件,且與原用戶用電無關者,得按新設用電申請其所需用電;原用戶之用電於申請人辦妥新設用電時,由本公司同時主動終止供電契約。

   2.地址更正:
     a. 因門牌增編或變更而申請地址更正者,請申請人檢附戶政事務所門牌增編或變更證明文件,亦可檢附載有前後地址資料之戶口名簿、戶籍謄本、身分證…等供本公司憑辦地址更正,惟倘屬整批門牌變更,而戶政事務所已將整編資料送本公司,可查得新舊地址變更資料者,無需檢附前述證明文件。
     b. 因門牌增編申請地址更正者,其增編後各門牌之用電場所,均須為本公司既有供電範圍內之建築物,倘有非屬原供電範圍之建築物,則須請申請人檢附該部分之建築物接電證明文件,併案辦理增設及其他有關變更用電申請。 
     c. 既設用電範圍因併戶或分戶且門牌未有增編或變更而申請地址更正者,無需檢附相關門牌證明文件。 

   3.用途變更:
     a. 凡用電場所有營業行為者,不論其有無營業牌照或任何組織方式,需按營業電價計費。 
     b. 原營業表燈用電場所倘已變更為非營業或住宅用電場所,申請改按非營業電價計費時,請用戶電話告知用電地址及聯絡電話即可,無需提出書面申請,本公司於派員勘查現場用途與告知之用途相符後,即當場抄錄電表指數,改按適用之非營業電價計費。惟倘平日白晝無人且門戶上鎖之用電場所,可向本公司約定會勘日期及時間,俾依期派員會勘,憑以辦理改按非營業電價計費。 
     c. 既設工廠或商業用電場所,倘從事之行業變更,則需請用戶申請行業別變更,如用電器具或用電容量需同時變更時,併請用戶申請器具變更及其他有關變更用電申請,俾派員核對現場用途、器具、或檢驗屋內線、用電設備符合規定後,併案予以變更相關用電事項。

 4.種別變更、器具變更、裝置變更:
    a.既設表燈營業用電場所附設之動力,前按低壓電力供應或既設裝置契約綜合用電場所,申請下列用電事項時,須請同時申請變更為適合現行規定之用電﹝契約﹞種類:
      ◆增設或暫停部分契約容量用電。
      ◆分戶或併戶用電。
      ◆器具變更或用途變更。
      ◆遷移電力或綜合用電。
      ◆過戶
      因竊電原因經停電後復電,或申請暫停用電、終止契約後再申請復電。 
    b. 申請種別變更、器具變更、裝置變更等事項,其需變動之用電設備如有經濟部訂頒之「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百瓩以上用戶電力設備之設計及監督施工執行辦法」第二條所列情形之一時,須請用戶依照該辦法規定,委託經濟部登記有案領有開業執照及依法參加電機技師公會之電機技師負責辦理各項電力設計及施工時之監督,並於完工後會同承攬內線工程之電器承裝業申報內線竣工。

 5.申請各項變更用電,除其併案申請新增設用電、遷移用電、線路變更設置......等申請時,需依該各申請事項繳付線路補助費或線路變更設置費外,餘本公司為服務用戶,概免計收任何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