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語法,但是並不影響您獲取本網站的內容。
您現在的網頁位置: / 網路櫃檯 / 申請手續 / 新增設用電
| ::: |

裝飾性圖片新增設用電

新增設用電申請須知

一、申請項目說明

 

新設:

a.  尚未用電之場所,新裝用電設備,申請開始用電。

b.  原曾用電之場所經廢止用電或暫停全部用電或終止契約超過規定期限(二年)後,申請重新用電。

分戶:原巳用電場所,劃出一部分場所申請另外單獨裝表設戶用電。

增設:原巳用電場所,申請增加用電設備或契約容量。

併戶:兩戶以上既設用電戶申請合併為一戶用電。

復電:原曾用電場所,經停電、終止契約或申請暫停部分契約容量或暫停全部用電後,在規定期限(二年)內申請恢復用電。

 

二、共同申請手續及需辦事項說明

 

1.  申請新增設用電場所,如合計契約容量達一,○○○瓩,或建築總樓地板面積達一○,○○○平方公尺時,需請申請人先行向所在地本公司區營業處服務中心提出新增設用電計畫書 (由本公司免費提供表格用紙) ,俾本公司預為檢討規劃供電引接方式後,通知申請人辦理正式申請用電手續, (在規定期限內申請復電者,免提新增設用電計畫書) 。

 

2.  用戶可自行辦理各項申請手續,無需假手電器承裝業辦理,洽辦申請時,請攜帶下列印章、文件、資料:

a.  申請用電戶名印章。

b.  委託設計、施工用電設備裝置工程之電機技師或電器承裝業繪製之屋內線設計圖。

c.  原巳用電場所之電費通知單或電費收據。

d.  法令規定須請檢附之證明文件 (詳各項業務申請必備文件之「用戶申請用電檢附文件一覽表」)。

 

3.  申請手續及流程:

a.  申請登記單由本公司免費提供,請申請人填妥並簽章 (申請戶名為自然人者,得由本人簽名申請,其餘以法人、商社、行號或其他團體名義申請者,除須蓋用電戶名章戳外,其負責人或代表人亦須簽名或蓋章) 後,交由所在地本公司區營業處服務中心或服務所受理。

b.  申請用電案件受理後,係依右列流程圖由本公司及申請人完成各項必備手續,並於送電時,由申請人在登記單上認證欄內簽名或蓋章成立供電契約。

 

4.  申請案經本公司通知繳付線路補助費後,請申請人自通知繳費日起一個月內繳付,逾期未繳時,有關申請資料,本公司將予保留二個月,惟保留期間如遇計費單價變動,申請人應依新價繳費,倘再逾期未繳,需請重新辦理申請。

 

5.  申請人繳付各項費用時,本公司均當場掣給收據供繳款人收執,是以用戶如有委託代辦繳費時,請核對支付之費款及收據金額是否相符。

 

6.  自責任分界點以下用戶新增設之各種用電設備,需請用戶自行委託經政府主管機關審查合格之電器承裝業代為裝置,並於裝置完成後申報內線竣工,供本公司辦理檢驗送電。上述申報內線竣工期限,需外線工程案件自外線完工之日起,無需外線工程案件自用戶繳付線路補助費或本公司寄發免費通知單日起六個月,倘用戶另有原因,無法在上述期限報竣受檢,請事先提出申請延期,否則到期時,本公司得取消該用電申請案。

 

7.  用戶新增設用電設備及用電情形等,如有經濟部頒訂之「台灣電力公司百瓩以上用戶電力設備之設計及監督施工執行辦法」第二條所列情形之一時,須請用戶依照該辦法規定,委託經濟部登記有案領有開業執照及依法參加電機技師公會之電機技師負責辦理各項電力設備設計及施工時之監督,並於完工後會同承攬內線工程之電器承裝業申報內線竣工。

 

8.  申請新增設用電場所依法令規定須設置電氣技術人員或委託電氣技術顧問團體負責維護用電安全之場所時,須請用戶先向主管機關 辦妥設置登記後,本公司始可辦理接電。

 

9.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須請用戶將用電裝置設計資料送本公司審查後興工:

a. 電力或綜合用電契約容量在一○○瓩以上者。

b. 依規定須設置配電場所者。

c.  市(商)場及大樓等設備容量在一○○瓩以上,經用戶要求以低壓供電或分戶裝表供電者。

 

10.  新增設用戶基於用電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須請於建築基地或建築物內設置適當之配電場所及通道,俾供本公司裝設供電設備。

a. 本公司各區營業處公告實施地下配電之地區有下列情形者:

• 新設建築物同一建造執照總樓地板面積在二,○○○平方公尺以上者。

• 新設建築物在六樓以上,且同一建造執照總樓地板面積在一,○○○平方公尺以上者。

• 新增設高、低壓用戶契約容量在一○○瓩以上者。

b. 尚未公告實施地下配電之地區有下列情形者:

• 新設建築物在六樓以上,且同一建造執照總樓地板面積在二,○○○平方公尺以上者。

• 都市計畫土地分區使用之工業區(用地)內之同一建造執照總樓地板面積在二,○○○平方公尺以上者。

• 一般工業區內契約容量在一○○瓩以上未滿五○○瓩,用戶要求採低壓供電者。

• 應開發單位(或用戶)要求或政府指定必須地下配電者。

 

11.  如申請用電場所之用途、器具、容量......等存有爭議,本公司需審查「用戶申請用電檢附文件一覽表」以外之有關證件時,需請申請人配合提供。

 

三、個別申請項目需請用戶配合辦理事項及說明

 

1.  各用電種類適用範圍及訂定契約容量說明:

a.  包燈:公用路燈、公用電話亭、道路交通監控設備、道路公車候車亭、防空標示燈、鐵路號誌、誘蛾燈、屋外公用電鐘、公園內涼亭、長途電話撥號機、有線電視增波器或供電器、電信屋外傳輸設備、土地廟、公廁及公用電話集線機之電燈及小型器具。
 

b.  表燈:住宅、生產性質 (直接從事農、林、漁、畜牧、礦及從事物品製造、加工或修理業務之固定場所) 用電場所之電燈及小型器具,用電設備合計容量不足一○○瓩 者之非生產性質用電場所(住宅及生產性質以外之場所) 之用電。
 

c.  低壓電力:生產性質用電場所動力及附帶電燈、契約容量未滿一○○瓩者,用戶可選擇按裝置契約 (以用電場所申請裝置之用電器具合計容量約定為契約上得使用之容量 ) 或按需量契約 (在用電場所申請裝置之用電器具合計容量範圍內,由用戶與本公司約定契約上得使用之最大用電容量,所約定之用電容量係以十五分鐘平均瓩數計算,惟契約容量不得低於五瓩) 訂定契約容量及計費,其附帶電燈之供電方式如次:

• 按需量契約計費之用戶,其用電場所範圍內之用電均得併入電力用電內供應。
 

• 按裝置契約計費之用戶,其動力設備在三○瓩以上者,除門市部、宿舍、食堂、福利社及廣告燈等場所之小型器具及電燈須以表燈用電供應外,其餘場所之附帶電燈 (小型器具及電燈) 可併入電力用電內供應。
 

• 前述兩點所述併入電力用電計費之附帶電燈,其合併列計契約容量之附帶電燈容量,不得超過動力容量。
 

d. 低壓綜合用電:非生產性質用電場所之電燈、小型器具及動力設備合計容量在五瓩以上,且契約容量在五瓩以上,未滿一○○瓩者,須以需量契約訂定契約容量及計費。
 

e. 高壓電力用電:生產性質或非生產性質用電場所之動力、小型器具及電燈,契約容量在一○○瓩 以上者,須以需量契約訂定契約容量及計費,如為生產性質用電場所其合併列計契約容量之附帶電燈容量不得超過動力容量。

 

2. 既設表燈營業用電場所附設之動力,前按低壓電力用電供應或既設裝置契約綜合用電場所,申請下列用電事項時,須請用戶同時申請變更為適合現行規定之用電 (契約)種類:

a. 增設或暫停部分契約容量。

b. 分戶或併戶用電。

c. 器具或用途變更。

d. 遷移電力或綜合用電。

e. 過戶。

f.  因竊電原因經停電後再復電,或申請暫停全部用電、終止契約後再復電。

 

3. 申請分戶者,需請加附房屋 (用電範圍) 及屋內配線分隔簡圖 (按層樓別分戶者得免檢附) ,並由原用戶與分出戶於分隔處簽章認證。

  暫停全部用電或終止契約後,在規定期限 (二年) 申請復電時,需請申請人繳清原欠費並依規定繳付復電費 ,倘超過規定期限申請恢復用電時,除需請用戶繳清原欠費外,其餘需辦手續及應繳費用,係按新設用電申請手續及計費方式辦理。是以暫停全部用電或終止契約之用戶,請注意申請復電時效。

 

4. 暫停部分契約容量,在規定期限(二年) 申請恢復原暫停部分之契約容量時,係收取供電設備維持費;倘超過期限申請恢復,須按增設申請手續及計費方式辦理。是以暫停部分契約容量之用戶請注意復電時效。

 

5. 表燈用電拆屋全部廢止或經本公司終止契約者,於重建完成申請恢復用電時,須請用戶依法令規定檢附建築物使用執照或建築主管機關核准接電證明文件,按新設用電申請手續及計費方式辦理供電。

  建築物用電場所,原已以表燈110伏供電者,如申請增設單相220伏冷氣機或熱水器用電,除須委託政府審查合格之電器承裝業改裝屋內線及申報竣工外,有關本公司需辦之供電線路擴、改建及換裝電表等事項,概免計收任何費用。

 

6. 申請復電時,倘原用電建築物未經拆除重建或未有建築法令規定之增、修、改建情事,免再檢附建築物接電證件。其餘法令規定須檢附之證明文件,不論停止用電期間長短,均須請用戶配合提供審查,以憑辦理供電。

【相關流程圖】
相關流程圖
相關流程圖-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