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用 電 項 目 | 檢 附 文 件 之 種 類 | 法令依據及補充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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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實施都市計劃地區,實施區域計劃地區或經內政部指定之地區在「建築法」60年12月22日公布以後新建、擴建或改建建築物之用電。 | 建築物使用執照。 | 總統60年12 月22 日(60)臺統(一)義字第839號令公布「建築法」規定。 |
| 二. 「實施都市計劃以外地區建築物管理辦法」規定1至26等則「田」地目土地及該辦法第十五條所指定之地區在62年12月24日以後新建、擴建或改建之建築物之用電。 | 建築物使用執照。 | 1.內政部62年12月24日臺內營字第572056號函規定。 2.內政部65.7.25臺內營字第690657號函規定。 |
| 三. 上述一、二地區內不供人居住之牛舍、豬舍、雞舍、菇寮、水塔、灌溉用電之抽水機房、稻穀烘乾機房、交通指揮崗亭、停車招呼站、土地廟、寄車棚等類似建築物之用電。 | 1.建築物使用執照。 但下列情形可免檢附建築物使用執照即予接電: (1)公共廁所、公共電話亭、公車售票亭。 (2)人行地下道經市區道路管理機關核准許可者。 2.以竹木、稻草、塑膠材料、角鋼或鐵絲網搭建無固定基礎之臨時性與農業生產有關之建築物,檢附農業主管機關核發免申請建築執照證明文件。 3. 有固定基礎,面積在45平方公尺以下,且屬一層樓之農業設施,檢附政府核發之農業用地容許作農業設施使用同意文件影本。 | 1. 內政部65.7.25臺內營字第690657號函補充規定。 2. 內政部66.5.25臺內營字第738273號及省建設廳六六建四字第185365號函。 3. 省建設廳67.8.11六七建四字第112311號函。 4. 行政院農委會90.11.27(90)農糧字第900021326號函。 5. 行政院農委會92.12.15農授中字第0921070708號令。 |
| 四. 實施都市計劃以外未實施建築管理地區新建、擴建或改建建築物之用電。 | 鄉、鎮、市(公所)核發之未實施建築管理地區建築物證明文件(證件如未列地址,應加附足資對照之門牌證明書)。 | 台灣省政府建設廳63.7.5建四字第86018號函規定。 |
| 五. 60年12月22日「建築法」修正公布前之舊有合法房屋用電。 | 60年12月22日以前下列證明文件之一: (1) 房屋謄本建築執照或建築物登記證明。 (2) 戶口遷入證明。 (3) 完納稅捐證明。 (4) 繳納自來水費或電費收據。 | 內政部63.3.8臺內營字第575150號函規定。 |
| 六. 都市計劃公布前之建築物用電。 | 都市計劃公布前之下列證明文件之一: 同上項(1)(2)(3)(4)。 | 台灣省政府建設廳61.8.31建四字第82641號令副本。 |
| 七. 「實施都市計劃以外地區建築物管理辦法」公布前已建築完成之建築物用電。 | 該辦法公布前之下列證明文件之一: 同第五項(1)(2)(3)(4)。 | 台灣省政府建設廳63.8.5建四字第107732號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