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裝飾性圖片申請用電檢附文件一覽表(建築物部份)

用戶申請用電檢附文件一覽表(建築物部分)
用 電 項 目檢 附 文 件 之 種 類法令依據及補充說明
一. 實施都市計劃地區,實施區域計劃地區或經內政部指定之地區在「建築法」60年12月22日公布以後新建、擴建或改建建築物之用電。建築物使用執照。總統60年12 月22 日(60)臺統(一)義字第839號令公布「建築法」規定。
二. 「實施都市計劃以外地區建築物管理辦法」規定1至26等則「田」地目土地及該辦法第十五條所指定之地區在62年12月24日以後新建、擴建或改建之建築物之用電。建築物使用執照。1.內政部62年12月24日臺內營字第572056號函規定。
2.內政部65.7.25臺內營字第690657號函規定。
三. 上述一、二地區內不供人居住之牛舍、豬舍、雞舍、菇寮、水塔、灌溉用電之抽水機房、稻穀烘乾機房、交通指揮崗亭、停車招呼站、土地廟、寄車棚等類似建築物之用電。1.建築物使用執照。
 但下列情形可免檢附建築物使用執照即予接電:
  (1)公共廁所、公共電話亭、公車售票亭。
  (2)人行地下道經市區道路管理機關核准許可者。
2.以竹木、稻草、塑膠材料、角鋼或鐵絲網搭建無固定基礎之臨時性與農業生產有關之建築物,檢附農業主管機關核發免申請建築執照證明文件。
3. 有固定基礎,面積在45平方公尺以下,且屬一層樓之農業設施,檢附政府核發之農業用地容許作農業設施使用同意文件影本。
1. 內政部65.7.25臺內營字第690657號函補充規定。
2. 內政部66.5.25臺內營字第738273號及省建設廳六六建四字第185365號函。
3. 省建設廳67.8.11六七建四字第112311號函。
4. 行政院農委會90.11.27(90)農糧字第900021326號函。
5. 行政院農委會92.12.15農授中字第0921070708號令。
四. 實施都市計劃以外未實施建築管理地區新建、擴建或改建建築物之用電。鄉、鎮、市(公所)核發之未實施建築管理地區建築物證明文件(證件如未列地址,應加附足資對照之門牌證明書)。台灣省政府建設廳63.7.5建四字第86018號函規定。
五. 60年12月22日「建築法」修正公布前之舊有合法房屋用電。60年12月22日以前下列證明文件之一:
(1) 房屋謄本建築執照或建築物登記證明。
(2) 戶口遷入證明。
(3) 完納稅捐證明。
(4) 繳納自來水費或電費收據。
內政部63.3.8臺內營字第575150號函規定。
六. 都市計劃公布前之建築物用電。都市計劃公布前之下列證明文件之一:
同上項(1)(2)(3)(4)。
台灣省政府建設廳61.8.31建四字第82641號令副本。
七. 「實施都市計劃以外地區建築物管理辦法」公布前已建築完成之建築物用電。該辦法公布前之下列證明文件之一:
同第五項(1)(2)(3)(4)。
台灣省政府建設廳63.8.5建四字第107732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