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裝飾性圖片用戶申請用電檢附文件一覽表(建築物以外部分)

用戶申請用電檢附文件一覽表(建築物以外部分)
用 電 項 目 檢 附 文 件 之 種 類 法令依據及補充說明
一、抽水用電 下列地區抽取地下水(含鑿井)之用電,應檢附水權登記或政府主管機關核准文件:
台北市、高雄市。
台灣省所轄之縣市鄉鎮:
台中市、台南市。
台北縣:三重、蘆洲、五股、板橋。
屏東縣:佳冬、林邊、枋寮、新埤、新園、東港、滿州、枋山、車城、恆春。
雲林縣:北港、口湖、水林、四湖、麥寮、台西、東勢、褒忠、元長、崙背。
彰化縣:伸港、線西、鹿港、福興、芳苑、大城。
澎湖縣:馬公。
台中縣:沙鹿、梧棲、清水。
宜蘭縣:頭城、礁溪、壯圍、五結、冬山、蘇澳、員山。
嘉義縣:溪口、民雄、太保、鹿草、新港、六腳、東石、義竹、朴子、布袋。
台南縣:後壁、鹽水、新營、柳營、六甲、下營、學甲、北門、麻豆、官田、善化、安定、新市、新化、永康、歸仁、佳里。
高雄縣:湖內、路竹、岡山、永安、彌陀、梓官、茄定、林園。
苗栗縣:竹南、通霄。
台東縣:大武。
桃園縣:大園、觀音、蘆竹、新屋。
  1. 經濟部水利署91.12.6經水政字第09150559280號函。
  2. 經濟部92.3.17經能字第09200018640號函。

附註:送水之中途加壓用電,不必檢附水權文件。

二、河川區域內用電 河川管理機關同意申請接用電力證明。
註:河川管理機關,在中央為經濟部水利處;在縣(市)為縣(市)政府。並得請有關鄉(鎮、市、區)公所辦理轄內河川管理事項。
  1. 經濟部水利署91.12.6經水政字第09150559280號函。
  2. 經濟部92.3.17經能字第09200018640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