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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廣場-核能
主題: 北縣環保局曲解法令違法裁罰 台電將依法提出行政訴訟
內容:
有關報載台北縣環保局以台電核能一、二廠用過核燃料中期貯存計畫違反環評法第17、18條所做裁罰並按日連罰,台電提出訴願,據報載經台北縣訴願委員會決定「訴願駁回」,台電公司針對台北縣環保局之裁罰於法不合之處說明如下:

一、 台北縣政府為環評法之地方主管機關,依法須受中央主管機關環保署之監督,但台北縣政府為規避環保署監督之權限,卻概括委任台北縣環保局行使環評法所規定之裁罰權,其委任行為顯不適法。

二、 同案依據行政院環保署訴願會於96年已撤銷台北縣政府對台電公司裁罰之認定:「……依據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6條之1規定,應提出環境現況差異分析及對策檢討報告,送主管機關審查,在主管機關未完成審查前,不得實施開發行為。因此本件並非屬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8條第1項規定『開發行為進行中』之狀態或階段,事實顯然」,核能一、二廠用過核燃料中期貯存設施環保署尚未完成審查,台電公司自無法進行開發行為,因此並未違反環評法第17及第18條。

三、 依據行政院環保署訴願會於96年撤銷台北縣政府對台電公司裁罰之認定,本開發案之審查機關為環保署,而有無權限命台電公司提出環境影響調查報告書及因應對策,因涉及事實與比對判斷之問題,自屬原審查機關環保署之權責,故台北縣政府無權命台電公司提出環境影響調查報告書及因應對策進行審查,乃屬當然;另環保署亦已於96年11月通函全國各縣市環保局釋示:「環評法第18條命開發單位提出環境影響調查報告書或因應對策,以及其審查,屬於該署之權限」;故台北縣環保局以台電公司未依環評法第18條第3項規定提出因應對策而開處罰單,顯有違背專屬管轄。

台電公司表示,如台北縣環保局曲解法令違法裁罰,台電將依法提出行政訴訟以維護公司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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