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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題: | 推廣太陽能發電 台電今公告合作辦法 |
| 內容: | 台電公司為配合政策發展再生能源,去(96)年5月奉政府核准執行「太陽光電第一期計畫」,規劃於97年至100年間利用台電自有場所,或外界提供之場所做為替代廠址,設置太陽能發電系統。為使外界向台電申請合作裝置太陽能發電系統有所依準,台電公司於今(1)日公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辦理第一階段外界提供處所合作設置太陽能發電系統作業要點」,自97年2月1日起至98年4月30日止,分兩年接受各級地方政府及公立中、小學校依規定申請,台電並將透過評選機制,選擇發電效益較高並具教育宣導效果之外界廠址或建物作為設置廠址,以達提升環保形象及宣導再生能源之效果。 台電公司「太陽光電第一期計畫」規劃於97年至100年間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總裝置容量為1萬瓩,總預算為35.7億元, 預估年發電量約為12.5百萬度,每年約可減少二氧化碳排放量7,750公噸。為配合促進電源開發需要,台電特別訂定前述作業要點,由各級地方政府、公立中、小學校提供可使用20年之適合裝置太陽光電之地點,向台電提出申請,所有經評選通過之太陽能發電系統設置經費均由台電編列之「太陽光電第一期計畫」預算支應,並以不超過總預算數之半為原則。 依據該要點,台電將分別於97及98年年初公告開放合作設置之容量、申請期限及評選結果公布日期,今(97)年台電公布開放設置容量為1,000瓩,申請期限自2月1日起至3月31日止,評選結果將於6月30日公佈。有關前述作業要點之內容及相關申請資料,可至台電公司網站查詢(http://www.taipower.com.t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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