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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廣場-核能
主題: 台電嚴正說明 核四預算編列完全適法
內容: 針對今(16)日上午環保聯盟、主婦聯盟及台灣教授協會三位會長共同召開記者會,聲稱核四違法追加預算,台電特別嚴正說明「核四預算編列完全適法」如次:

一、核四計畫投資總額修訂情形
核四計畫預算原奉准投資總額1,697億元,因決標後機組裝置容量加大及計畫執行期間因諸多因素,導致投資總額必須調整為2,335億元,台電公司亦依相關規定循行政程序陳報,並於95年8月21日奉行政院核定。台電公司亦依據行政院當時審查之意見,將投資總額、工程期程及效益分析等編納於96年度預算書併送立法院審議,俾接受立法院之監督。此外,台電公司亦依立法院決議於95年11月15日向經濟能源及預算決算兩委員會專案報告「核四廠1、2號機發電計畫」時,亦敘明核四計畫修正結果已於96年度預算書中載明。台電公司將依核四計畫分年預算確實執行,以求如期完工運轉。

二、核四計畫預算編列適法性說明
(一)、台電公司修正核四計畫無違反預算法第34條規定:
1、預算法第34條規定,重要公共工程建設及重大施政計畫,應先行製作替選方案之成本效益分析,係在提供政府決定是否進行公共工程或施政計畫所需資訊,且依一般財務分析理論,前述成本效益分析係在計畫成立前為之,故預算法第34條之適用,應為政府重要之新興公共工程建設及施政計畫。
2、台電公司核四計畫施工已逾10年,為一繼續計畫,並非新興建設計畫,而台電公司已於96年度預算書中,依預算法第85條之規定揭露修正核四計畫經過、投資金額變動情形、淨現值報酬率及收回年限等財務資訊,故台電公司並無違反預算法第34條規定,且其程序完備,並無不妥之處。

(二)、台電公司修正核四計畫無預算法第88條適用問題:
1、預算法第88條所定之補辦預算程序,係附屬單位預算在執行年度預算時,因經營環境發生重大變遷或正常業務之確實需要,但年度預算不足支應或未編列預算支應,經行政院核准後,可先行辦理,其中,渉及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者應補辦預算。
2、台電公司循預算程序修正核四計畫投資金額為2,335億元,96年度配合核四計畫工程實際付款進度需要,編列預算192.68 億元,經列入96年度預算書,現正由立法院審議中,將來執行時,會在立法院核定之上述預算內辦理,應無未列年度預算或預算編列不足之情況,自無預算法第88條適用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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