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裝飾性圖片防止供電線路設備被竊獎勵檢舉要點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防止供電線路設備被竊獎勵檢舉要點

中華民國94年6月17日發布
中華民國95年4月19日修正
中華民國95年7月19日修正
中華民國96年4月4日修正

    一、  為鼓勵檢舉竊取本公司供電線路設備,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所稱供電線路設備含架空線路、地下線路及其附屬設備。

三、  本要點獎勵對象為對於竊取本公司供電線路設備提出檢舉之檢舉人或檢舉單位(以下合稱檢舉者)及憲、警、調、海關、海巡署或其他依法令關於特定事項得行使司法警察職權之機關(以下稱偵辦機關)。
前項檢舉人限於自然人,但不含本公司線路巡視人員及其三等親以內之人員。

四、  檢舉者之獎勵金類別:

(一)逕行逮捕現行犯送交偵辦機關移送法辦者。

(二)向本公司或偵辦機關具名(得用化名)檢舉,提供偷竊或收贓等線索,內容具體詳實因而移送法辦者。

五、   前條檢舉者檢舉時,受理部門應即時詳實登錄姓名(得用化名)、聯絡方式、報案時間及識別資料等,受理部門應確實保密。

前項檢舉如經判定為不實,或因內容過於空泛籠統致無法進行查察者,受理部門應即通知原檢舉者其檢舉無法受理。

同一檢舉案件以最先報案者為獎勵對象。

六、  捐贈偵辦機關之獎勵金類別:

(一)偵辦機關主動查察逮捕嫌疑犯並移送檢察機關依法起訴者。

(二)偵辦機關查察檢舉者之報案逮捕嫌疑犯、或受理檢舉者逕行逮捕之現行犯,並移送檢察機關依法起訴者。

七、  獎勵金分二階段發放之。

(一)第一階段:偵辦機關將嫌疑犯以「刑事案件報告書」移送地方法院檢察署者,其獎勵金發放原則如下:

1.  檢舉者逕行逮捕現行犯,送交偵辦機關移送法辦者,每件發給獎勵金新台幣六萬元。

2.  檢舉者向本公司或偵辦機關具名(得用化名)檢舉竊盜(或收贓)案,因而移送法辦者,每件檢舉發給獎勵金新台幣三萬元。獎勵金發給登錄在先之檢舉者。

3.  偵辦機關受理檢舉者報案,將逮捕之竊盜(或收贓)嫌疑犯移送法辦經起訴者,以一移送函為一案,每案捐贈獎勵金新台幣三萬元。

4.  偵辦機關主動查察逮捕嫌疑犯移送法辦經起訴者,以一移送函為一案,每案捐贈獎勵金新台幣六萬元。

5.  前列事項,經將失竊之電纜線發交本公司後,本公司按直接損失加修復費用總額之二分之一(為發交本公司電纜線現值即本公司100㎜²祼銅線最新購料單價乘以重量之總值1.5倍)發給檢舉獎勵金,但最高不得逾新台幣二百萬元。

偵辦機關受理檢舉者報案破獲者,偵辦機關與檢舉者各半發給。

(二)第二階段: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且本公司已獲得民事賠償者,再依實際獲得民事賠償金額發放獎勵金如下:

1.  檢舉者可得屬於其所檢舉部分賠償金額之百分之十之獎勵金。

2.  偵辦機關可獲每案賠償金額百分之十之捐贈獎勵金。

八、  本公司受理檢舉及獎勵金核發均由各區營業處辦理,經辦部門為電務(維護)課。

九、  獎勵金核發應依所得稅法之規定申報。

本公司應於接獲刑事案件報告書或起訴書(第一階段)、法院判決書(第二階段)後一個月內通知檢舉者與偵辦機關。

檢舉者或偵辦機關應於接獲通知之次日起三個月內領取獎勵金

逾期視同自動放棄。

獎勵金發放作業注意事項另訂之。

十、    本要點經董事會核定後自發布日施行。